浙江一科技公司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被处刑罚
同时被判令与另外3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修复等费用240余万元
2021-09-14 08:45: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石兴辉 周爽
 

  浙江一公司伙同多人跨省倾倒危险废物,导致淮南一国家森林公园环境污染。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浙江博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博莱特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余某、范某、陈某、赵某四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适用民法典,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被告承担应急处置、废物处理、生态修复及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4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浙江博莱特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在未核实被告人赵某有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委托其处置自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20吨危险废物。赵某联系被告人范某一同前往浙江博莱特公司查看该批危险废物。之后,范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仍然联系陈某进行处置。2020年3月29日,范某雇佣货车将约20吨危险废物从浙江博莱特公司运至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陈某处。次日晚,陈某驾驶洒水车分两次将全部危险废物倾倒在淮南市上窑林场(上窑国家森林公园)东侧李家洼与蚌埠市交接处一水沟内。

  在此过程中,余某支付给范某2.7万元处理费,范某支付给货车驾驶员4000元运费、支付给陈某5400元处理费、分给赵某5000元好处费。

  2020年3月31日,淮南市大通区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委托专门机构对倾倒现场漂浮物及下游水体取样检测,结果显示苯、甲苯三氯甲烷等含量均高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中相关物质的浓度限值。大通区生态环境分局据此认定倾倒物属于危险废物。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大通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置,产生费用共计237万余元。另外,淮南市上窑林场对倾倒现场区域进行绿化,产生费用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浙江博莱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余某,被告人陈某、范某、赵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被告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9.5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案污染环境事实虽然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以前,但被告浙江博莱特公司、陈某、范某、赵某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对国家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适用民法典规定,并要求此类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增加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更有利于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公共利益。且污染区域位于上窑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对污染区域进行覆土、绿化属于生态环境功能修复。

  法院遂判决浙江博莱特公司、范某、陈某、赵某共承担应急处置、污染废物处理及生态修复等费用240万余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9.58万余元;并就污染环境侵权行为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