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擅自处分已被冻结的股金,被挂靠单位是否需担责?
2021-08-31 14:55: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诚伟 李玉卿
 

  【基本案情】2019年5月,何某向周某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西佰公司“星澜苑”项目,约定借期一年。2020年6月,周某因何某未按约还款诉至法院并申请保全冻结何某在西佰公司的50万元股金及分红。2021年3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到西佰公司提取上述冻结款项时得知,西佰公司“星澜苑”项目负责人金某与被执行人何某于2021年1月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即何某在西佰公司“星澜苑”项目投资款50万元加上收益10万元共计60万元均已支付给何某的另一债权人。其后,法院依法向西佰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西佰公司缴纳何某50万元股金及分红。经查明,金某为承揽“星澜苑”楼盘建设项目,因此挂靠在西佰公司名下,且西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情况均知情。现西佰公司以“星澜苑”项目系被挂靠性质为由,拒不承担缴纳50万元股金及分红的责任。

  问:根据上述情形,西佰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缴纳50万元股金及分红的法定责任?

  答:需要!首先,挂靠经营是指不具备某类资质、证照、经营权等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名义进行建设施工、经济交易等生产经营活动。挂靠人经被挂靠人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既是“借用”行为,又是“逃法”行为,挂靠人在挂靠期间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被挂靠人连带承担。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金某与西佰公司系挂靠与被挂靠关系,因此何某从周某处借50万元投资西佰公司“星澜苑”项目,该笔投资款理应纳入被挂靠单位西佰公司的监管范围内。再次,法院“成功”保全冻结了该笔50万元股金及分红,彼时西佰公司已负有协助人民法院处置何某投资款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西佰公司在签收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违反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放任挂靠人金某将已被法院依法冻结的50万元股金及分红擅自转给其他人,因此应在已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周某承担责任承担。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