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黎意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依法认定黎意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2045.5万元;对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黎意斌在梧州市范围内实施高利放贷活动,通过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追讨债务,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骗取贷款、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以维持、支持组织发展壮大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采取向他人低息借款再对外高利放贷的方式,破坏社会借贷秩序;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使用跟踪、滋扰、威胁、辱骂、强拿硬要、限制人身自由、获取公民个人定位信息等恶劣手段使得借款人心生恐惧,个别被害人背井离乡;通过成立梧州市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获取贷款扶持,以公司经营的方式掩饰个人对外非法高利放贷的事实;通过注册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大肆攫取经济利益,不断壮大组织经济实力;通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树立组织非法权威。
直至案发,以黎意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组织成员担任所成立或收购的十余家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伙同他人以虚构经营项目的方式,向梧州市内多家商业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共计2.69亿元,有组织地实施了21起违法犯罪活动和14起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黎意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发展多名组织成员,在其组织、领导、策划下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危害一方,严重干扰他人生活和企业生产秩序、金融秩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黎意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