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与林某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1-08-17 08:55:2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蒋某某所有的“华伦67”轮与林某某所有的“浙奉渔26011”轮在浙江舟山朱家尖岛东侧水域发生碰撞,“华伦67”轮倾覆沉没。事故经舟山沈家门海事处调查认定,“华伦67”轮和“浙奉渔26011”轮各负事故主、次责任,双方均未配备足够且满足要求的合格船员。蒋某某起诉请求判令林某某赔偿损失。林某某抗辩其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综合比较两船碰撞过失程度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华伦67”轮承担80%的责任、“浙奉渔26011”轮承担20%的责任。“浙奉渔26011”轮的六名船员仅有两人持有船员职务证书,但均不适任,其余四人,尤其是履行船长、大副职责的当班人员均为无证驾驶,严重危及航行安全。林某某作为船舶所有人,未尽到船舶经营安全管理义务,配备船员不足且船员不适任,其对船员不适任等可能发生的危险和造成的危害理应预见,构成“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审判决林某某赔偿蒋某某船舶损失177.2万元。双方均未上诉,林某某已主动履行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内一些船舶存在配员不足、船员不适任、超航区航行等问题,极易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对国内水路通航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本案一方面依法认定内河船超航区航行、未遵守避碰规则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判令“华伦67”轮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将船员无证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认定为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形,明确了裁判标准,警示违规航行风险与责任承担,引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培养安全航行意识、强化船舶安全管理,对遏制内河船违规入海、船员无证驾驶现象,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秩序,维护船舶航行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案号】(2019)浙72民初1036号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