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 BARGES AS与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2021-08-17 08:52:54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挪威籍船东BOA BARGES AS与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淳公司)就三份总价款近5000万美元的《半潜重型甲板货驳造船合同》发生争议。案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双方于2020年5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将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6月,BOA BARGES AS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奕淳公司返还预付款。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通过互联网办案方式组织调解,仅用时27天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我国是造船大国,但当前涉外船舶建造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约定为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本案船舶建造合同的外国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协议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的约定,主动选择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国法律,既是基于对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优选地的信任,也是对中国海事法院专业司法能力的充分认可。本案发生正值疫情期间,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规定,优化立案及调解过程,允许外国当事人延期提交授权委托公证、认证文书,积极运用互联网办案方式组织多轮在线协商,并始终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高效、圆满地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一审案号】(2020)苏72民初611号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