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信托公司乱象,是近几年银保监会防风险、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从压缩层级、规范业务角度出发,整顿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治理市场乱象。
严禁新增非金融子公司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部分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相对薄弱、合规意识相对淡薄,开展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或与母公司之间存在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等违规关联交易问题等,滋生了市场乱象,累积了风险。因此,银保监会此次专门针对信托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发布《通知》,严加规范。
据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强力介绍,目前经银保监会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信托公司有68家。有不少信托公司旗下设立多家子公司,比如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投资在50%以上的子公司曾多达17家;建信信托旗下子公司有6家,交银国际信托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有7家等。
当然,这是最多时候的数据,且并非都是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比如,记者查看中融信托官网就发现,中融信托目前旗下的子公司仅3家,分别为中融基金、中融国际和中融鼎新。
中融信托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王强告诉记者,目前公司仅有一家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系经过银保监会批准后成立、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五矿信托的郑冰则介绍称,他们公司没有直接投资的子公司,不存在银保监会所说的情况。
强力认为,信托业总体情况比较好,但也出现过一些问题。比如明天系就成立了涉及保险、基金、期货、信托甚至包括上市公司等的隐形资本帝国,利用信托等通道业务,聚集大量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引发了市场乱象。
还有的信托公司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再投资设立孙公司,利用通道业务聚集大量资金,投资到矿产、房地产、新能源等领域,通过担保等方式形成资金闭循环,在为信托公司谋取利益的同时,也累积了大量风险。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银保监会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出发点,要求信托公司回归本业。
按照《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严禁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但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
明确清理范围和时间表
《通知》共有7条,条条明确具体,表明了银保监会对治理信托乱象的决心和扎实具体的工作安排。
首先明确清理范围。按照银保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一是信托公司按照《通知》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
其次是明确清理时间。依据《通知》,信托公司对上述企业投资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上述企业中有存续基金业务的,信托公司可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投资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前,上述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清理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通知》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全面梳理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合理拟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列明时间节点安排,明确存续子公司并表管理措施等,并于4个月内将方案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经审查后实施。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加强全程督导跟踪,认真审查方案内容,严防信息漏报瞒报;通过现场检查、督导等方式,适时查验阶段性工作进展与质量;加强辖内信托公司并表监管,发现非金融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依法依规对信托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组织专项验收,并向银保监会报送正式报告。
王强说,中融信托将根据监管要求,在保证项目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逐步做好相关压减工作。相关工作开展不会影响公司及相关项目运营。
治理乱象起步早不歇脚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银保监会一直在对银行保险业的乱象进行整顿。
强力认为,银行业尤其是信托业经过前几年大发展后,确实出现了一些乱象,近期相继暴发。比如,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触发接管条件被接管,接管从2020年7月到2021年7月,现在又从2021年7月延长到2022年7月,可见问题之复杂程度。
治理乱象始于2017年,银保监会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自2017年至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联合民政部制定《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及《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等。时间与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整顿相契合。
2019年银保监会通过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3月1日施行,是规范股东投资、治理结构的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
乱象时有发生,监管仍在持续。2020年6月23日银保监会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求查看信托公司,是否未严格执行房地产信托贷款监管政策,向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贷款;或以向开发商上下游企业、关联方或施工方发放贷款等名义将资金实际用于房地产开发,规避房地产信托贷款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等情形。
在强力看来,信托公司出的问题,根子还要看治理结构,关键是要看股东及控股股东是否依法履职尽责。
银保监会要求,严查是否存在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股本、代持股权等行为;股东信息不透明;股东违规持有多家信托公司股权;股东违规质押信托公司股权;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不履行股东义务。
严查信托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以及董事高管履职前未取得任职资格,董监高兼任不相容职务,关键岗位长期空缺,董事长或总经理代为履职时间超期等情形。
重点还要查看,信托公司是否存在直接或通过分期发行、开放式、多层嵌套等方式变相新增非标资金池业务;通过非标资金池承接不良资产,隐匿风险;对非标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底层资产、实际资金用途和实际风险承担情况未进行有效穿透管理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