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广东省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针对广东省江门市住宅小区违规设置“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存在泄露个人信息风险案件,检察机关采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保护业主个人信息安全。
2021年2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辖区所有封闭式管理的小区使用“人脸信息识别系统”的情况进行排查中,发现了本案公益损害线索,于3月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江门市江海区“某某花园”“某某豪庭”等7个住宅小区物管公司在未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审核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且已完成大部分小区业主的人脸信息采集。小区物管公司仅口头告知收集业主的人脸信息、联系电话、住宅地址等个人信息用于安保门禁,并未明示“人脸信息”的存储、传输、提供等处理情况,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3月19日,为进一步查明公益受损事实,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人脸信息识别系统安全监管”公开听证会。3月30日,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公安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
截至2021年5月,该区公安分局已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对辖区住宅小区、商场学校、楼盘销售部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依法依规安装的场所要求签订承诺书,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场所责令限时整改并接入公安网管系统,对违法安装的场所做出拆除并清空所有数据的处理。
为正确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据悉,该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