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业主刘某、葛某夫妻无力偿还房屋按揭贷款,因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某银行与刘某、葛某之间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刘某、葛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778799元及利息、罚息;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10月,刘某、葛某两夫妻与某银行、开发商某置业公司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81.6万元,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用途为购买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的房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上浮10%计息。某置业公司对被告刘某、葛某上述贷款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某银行按约发放了81.6万元贷款,但刘某、葛某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起诉时,被告刘某、葛某尚欠778799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某银行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刘某、葛某提供位于新建区的房产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视为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布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合同项下欠款本息。某银行据此诉请被告刘某、葛某返还全部借款本金778799元及利息、罚息,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判决书还确认,由于开发商某置业公司未积极督促购房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亦未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初始登记并及时对接和配合银行,导致案涉房产未获取他项权证,开发商某置业公司存在过错,依约应就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指即借款人以所购房屋用于贷款抵押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证书之前,开发商必须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阶段性担保实质上为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只是阶段性担保合同存续的时间,如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所附条件确定不能满足时,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将转变为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开发商应建立健全与购房人、银行和产权部门的跟踪系统,随时掌握购房人的资产和还款情况,积极督促购房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尽早解除阶段性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