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广告效果需明确约定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郑珊珊)为吸引客源,主播委托某短视频平台广告代理商制作并投放广告,后因不满广告效果拒付百万广告费,被起诉至法院。日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别的案件。
陈某是某短视频平台的一名带货主播,拥有百万粉丝。宁波某科技公司系该短视频平台的广告代理商。2020年10月,为了增加店铺流量,提高直播带货人气,陈某与宁波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信息发布合作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在其代理的短视频平台上为陈某提供广告和运营等增值服务,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此后,宁波某科技公司根据陈某提供的素材制作了视频广告并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由于该平台采用“先预存,后扣费”模式,陈某向账号内预存了100万元。
在消耗完早期投入的资金后,为保证广告效果和曝光量,陈某联系宁波某科技公司要求为其垫付广告费。由于双方曾多次合作,为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宁波某科技公司向陈某的账号内充值了200余万元广告费。合同到期后,陈某在支付了100万元后便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多次催讨未果,今年5月,宁波某科技公司将陈某及其两家货源公司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支付广告费100余万元。
收到案件材料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了陈某,询问案件细节。陈某认为,宁波某科技公司制作的视频广告不符合质量要求,广告效果不佳,没有带来预期的客源,故拒绝支付剩余的广告费用。在了解实际情况后,法官就相关事实、法律规定向陈某进行释法说理,即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广告效果的情况下,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其不能因广告效果未达到心中预期而拒绝支付广告费。
最终陈某与宁波某科技公司在开庭前自行达成调解并支付了100万元广告费,宁波某科技公司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宁波某科技公司受陈某委托制作视频广告,制作完成后经陈某审核通过后发布,故应视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陈某作为定作人,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广告,不能以广告效果不理想为由拒付广告费。
近年来,短视频领域持续火热,鉴于其覆盖用户基数大、用户日活跃度高,形成优质的流量入口,一直备受广告主的青睐。然而,市场瞬息万般,广告投放后收到的效果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商家如对广告效果有相关要求,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将广告的预期效果以具体的条款予以明确,否则作为广告的定作人以广告效果不理想而拒付广告费用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