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中院发布五大非法集资普法案例
2021-07-07 11:40: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建林
 

  2018年以来,江西萍乡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审理一审非法集资类案件23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件,集资诈骗罪6件;二审审理非法集资类案件8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件,集资诈骗罪2件。

  5月1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生效实施,为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萍乡法院精心组织挑选出五个普法案例,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显示人民法院打击非法集资的决心,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案例一:利用汽车交易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人众多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被告人荣某某成立萍乡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被告人荣某某成立上栗某某公司、萍乡某某公司并加盟江西某某公司。被告人荣某某在经营某某投资公司期间,承诺还本付息,与投资参与人签订《信息咨询中介服务协议书》《承诺函》《借款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非法吸收156户的资金2233.3万元;在经营上栗、萍乡某某公司期间,用众筹项目即投资人向上栗或萍乡某某公司交纳人民币2万元,成为公司的股东(合作商),公司承诺1年后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润4000元;通过某某国际APP项目,即投资人在江西某某公司推出的APP线上订车项目投入2万元,可线上订购车辆,参与优惠活动,如不订购车辆,则4个月后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3000元,通过垫资项目即投资人与上栗或萍乡某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公司按照0.05%日利息、1.5%的月利息或20%的年利息,在借款到期日还本付息等三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非法吸收161户资金2888.6976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荣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吸收不特定对象的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荣某某因其他犯罪事实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荣某某退赔违法所得给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473.2695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荣某某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迷惑性,通过众筹项目、APP项目、垫资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方式具有多样化,线上线下结合辐射面广。采用公司化运作,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买车可以享受较大优惠为噱头,通过现货、期货、按揭购车和免息购车等销售模式,使投资者认为既可以得到高额投资回报,又可以享受买车优惠,因而踊跃投入资金。告诫大家在投资理财、购买大额商品的时候,一定要谨慎,查看公司是否借用合法形式吸收资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高利诱惑及低价陷阱,警惕非法集资。

  案例二:以公司经营为诱饵,许诺高息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基本案情】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于2004年9月9日,注册成立萍乡市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易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至2017年7月,易某某、李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质的前提下,分别以个人名义或公司的共同名义,以支付月息1分-2分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截止案发,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共向被害人罗某等224人非法吸收资金5009.95万元,其中支付被害人本金及利息535.11万元,案发后通过货物冲抵借款及利息共计285.2353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法官说法】现如今,非法集资的手段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往往使普通投资者防不胜防。不法分子往往有成立合法的公司,并办理了完备的工商执照等手续,后采取一些热点投资项目及行业,虚构项目,许诺高息等方式进行欺骗、诱惑,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广大市民需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及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对“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三:虚构为银行办理“过桥”业务,或以投资项目高息为饵向多人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钟某某虚构为银行办理“过桥”业务,或谎称投资很赚钱的项目为由,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在无实体经济、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上栗地区向多人非法集资,并用后笔集资款支付前笔集资款本息。被告人钟某某亦从中肆意挥霍。经司法鉴定,截止案发,被告人钟某某实际骗取皮某、阳某等8名被害人(均与被告人钟某某有特定关系)借款1646.6476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又潜逃,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且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

  【法官说法】本案公安机关以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刑事拘留,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钟某某以特定社会关系为纽带,向身边朋友、邻居、亲戚借款,而非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另外,被告人钟某某获得借款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甚至肆意挥霍,或是用后来获取的钱款支付之前获取的钱款的本金利息,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对被害人使用欺骗手段。因此,对被告人钟某某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此案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警惕自己身边亲朋好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行为。

  案例四: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个人赌博

  【基本案情】被告人邓某某是在莲花县从事床垫和简易床的生产、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自2017年4、5月份起,被告人邓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高利,开始向他人有息借款。因参与网络赌博输掉大量资金,导致其床垫厂资金周转困难,为维持床垫厂正常生产和继续参与赌博,2018年,被告人邓某某以购买、囤积原材料、扩大生产经营、投资开办新厂等需要资金为由,以月息2分、3分、5分甚至日息1分,或每张床垫价款优惠30、40元甚至赠送床垫等为诱饵,通过手机电话、微信、请求他人介绍等途径,公开其有资金需求,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借款并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被告人邓某某因赌博输光个人资产无力偿债,至案发时,先后向社会不特定的21人借款,金额合计为135.468万元,其中已归还本金22.78万元,已支付利息6.79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予货物优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邓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898万元,返还给被害人。

  【法官说法】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也提高了,群众手上有了闲钱,但是案发所在地莲花县是经济落后的山区县,群众的闲钱无处投资,便寄希望于借钱给他人“吃利息”,一些被告人便抓住了这部分人的心理,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大量借钱。因此,手上有余钱的群众要警惕投资型非法集资,在投资之前,要了解清楚项目的具体运作情况,以及集资者本身的财产及信用状况。被告人邓某某因为自己赌博的恶习慢慢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不仅侵害了不特定群众的财产利益,也让自己身陷囹圄。

  案例五:以投资理财为饵非法吸收老年人养老金

  【基本案情】萍乡亿某嘉分公司作为江西亿某嘉公司的分公司,在不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范围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安排工作人员向不特定人员(主要是老年人)发放宣传单、召集开会介绍产品、邀请到总公司参观、参加返现送礼活动等方式,宣传江西亿某嘉公司的实力,以投资付息的方式,说服客户与江西亿某嘉公司签订《会员合同书》、《众筹协议书》进行投资,并将吸收的115人资金709万元,转账给江西亿某嘉公司,再由江西亿某嘉公司返点给萍乡亿某嘉分公司。被告人孙某某作为萍乡亿某嘉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分公司的全部事务,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收款转账等财务后勤方面事务。

  【裁判结果】江西省亿某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萍乡分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萍乡地区向社会115名公众吸收资金709万元。被告人孙某某是萍乡分公司负责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某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单位犯罪,且数额巨大。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709万元返还给受害人。

  【法官说法】随着市场经济信息的复杂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人,不仅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极大的损失和痛苦,也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巨大危害。案例中的被告人通过发放宣传单、开会、组织参观、参加返现送礼活动等形式,骗取大多数老年人进行投资,属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规定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典型非法集资情形。老年人由于生活稳定、有一定积蓄,有投资获利的需求和贪图小利的心理,难以抵制“免费赠送”“高额回报”的诱惑,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因而,老年人应该以此类案件为戒,要时刻警惕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的非法集资行为,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拒绝高利诱惑,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