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彭有玲 汪建民)“我服判,不上诉。”原告黎某和被告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听完法官宣读的判决书,当庭均作出上述回答。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结首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该案的成功审理,保护了中小股权权益,有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100万元。黎某是该公司股东,认缴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为20%。2021年5月18日,黎某以了解公司状况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议记录、监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薄,以供其查阅。
麻城市法院院长潘敬秋承办该案后,仔细研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深入公司调查案情,与案件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地沟通交流,查明了案件事实。这是麻城市法院受理的首例股东知情权案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负有重要职责。
潘敬秋联系双方当事人后,安排开庭日期,并如期开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黎某作为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故对其查阅上述材料的诉请予以支持。因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查阅的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而原告黎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并未提出过书面请求,因此,对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与此同时,判决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地且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以供黎某查阅。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股东权益内容广泛,包括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等。司法实践中,控股股东往往利用其在公司的优势地位,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题中之义,重要内容。股东权利的实现,需要以知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决策过程等重要信息为基础,因此,保障股东知情权,是落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前提。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该案通过正确适用法律,确认了黎某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其对公司的知情权应受法律保护,同时,防止了股东滥用查阅权损害公司利益,保护市场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