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贩卖毒品355.26克换来有期徒刑十五年
2021-06-25 11:15:25
 

  中国法院网讯(梁军)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鏖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罗某(已判刑)为贩卖毒品牟利,于2019年8月29日晚通过电话联系湖南岳阳人李某鏖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随州市老汽车站附近见面交易。

  罗某乘坐龙某军的车来到随州后,即电话联系李某鏖。见面后,李某鏖骑摩托车将罗某带至一巷子内,罗某将人民币5万元交给李某鏖,并从李处取得所购买的毒品。随后,李某鏖骑摩托车将罗某送至随州市老汽车站附近。

  当日,罗某携带毒品,乘坐龙某军的车返回襄阳。当车行至枣阳市十字街“棘阳宾馆”门口时,被枣阳市公安局民警现场盘查,民警从罗某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查获疑似冰毒298.93克、疑似麻果56.33克,遂将其抓获。

  经襄阳市公安局鉴定,从罗某处查获的疑似冰毒、疑似麻果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在湖南省岳阳市将李某鏖抓获归案。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鏖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55.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李某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