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拉绳隔离公共停车位,被人劝阻后死亡,劝阻人是否承担责任?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认为文明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践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表现,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及义务,应予以鼓励和倡导。
南阳市某初中校门口旁,一对夫妻经营的店铺前的人行道上,是南阳市市政管理处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平日里,学生和家长们都把非机动车停放在这里。这对夫妇认为该停车位影响了门前的交通,又影响做生意,便用一根红绳拴拉在店门口东西两边的树上,将店前的公共停车位隔离起来。
2021年1月5日13时许,一名骑电动车的初中生钻过红绳将电动车停放在该店门前停车位上。男店主付某看到后声称不许停车,并与该学生发生争执。与此同时,南阳市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李某云骑电动车正好从附近路过,出于职业习惯及个人热心,就上前对付某进行询问和文明劝阻。经付某妻子范某劝说,情绪激动的付某同意李某云离开现场。范某看着李某云离开现场后,转头发现付某倒地不省人事,遂先后拨打120、110,付某后被送往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第二天,警方通知李某云接受询问时,李某云才得知付某死亡。范某在警方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丈夫付某出生时即患有高血压,但近些年都很稳定没有发病。
2021年3月9日,范某和儿子将李某云诉至宛城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云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8万余元。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云作为南阳市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职工,其出于职业习惯及个人热心行为,在非工作时间上前询问付某为何不让学生在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上停车,其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而李某云询问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付某死亡的必然后果,付某自身患有先天性高血压,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突发疾病致其不幸死亡,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某云此前不认识付某,也不认识停车的初中生,更不可能知道付某有高血压病史,不存在加害付某的故意,且在李某云离开时并不知晓付某出现了意外并摔倒,不存在延误救治的过失情形,李某云对付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不存在疏忽或懈怠,也不存在过错;李某云及原告范某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均认可李某云和付某谈话过程中双方并无肢体冲突,相反是在双方沟通未果后,付某情绪激动。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与其在公安部门制作询问笔录时的陈述一致,并进一步印证了付某系李某云离开后自行摔倒。因此,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应当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本案中,付某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心,但李某云对付某不让学生在非机动车停车位停车、在规划的停车位拉绳的行为予以制止,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践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表现,应予以鼓励和倡导。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