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怎样建设首都”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首都发展提出的重大课题。近年来,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创首善、争一流,全方位筑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之基础,为北京发展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走得再远,也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更需要追根溯源,回望首都人民司法之路的源头,从中觅得前进的动力。
1949年3月18日,北平市人民法院成立。北平市人民法院是北平市人民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北平市人民政府和华北人民法院的双重领导。1949年9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关于“定都北平,改名北京”的决议,北平市人民法院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法院。
在北平市人民法院成立大会上,军管会工作人员用事先预备好的大榔头用力砸在象征旧法院司法权力的铜质方印上。一榔头下去,旧法统的外在表象被砸烂了,但旧的思想、旧的作风、旧的习惯却不能顷刻间烟消云散,新的司法制度、新的精神面貌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旧难破,新亦难立。人民法院的初建者们就在旧法统千疮百孔的烂摊子上,开启了一场人民司法的新探索。
针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北京市人民法院严惩了大量破坏革命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罪犯:判处小红门地区大恶霸双德立死刑,对10名囤积拒售、高抬粮价的奸商判处有期徒刑等;市人民政府通过封闭妓院的决议,封闭全市224家妓院,逮捕老鸨、领家400余人,市人民法院按罪行轻重依法惩处,对摒除旧社会糟粕、解放妇女作出了重要贡献;负责从法律上对“逆产”(汉奸、敌伪、战犯及特务的财产)进行确认,并判决没收。
打碎旧法统后,新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为了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市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以草案、总结等多种形式规定了主要刑事、民事等案件的处理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市人民法院大胆创新,在司法改革运动中试行了集体调解、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等审判方式,探索出不少沿用至今的制度,对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产生了深远影响。
1955年4月28日,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成立,全市审判机构从市、区两级法院改设为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建制,各级法院从隶属同级政府转为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回首来时路,展望新征程。司法为民的初心历久弥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