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转移赃款 男子获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
2021-05-25 15:39:39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在明知汪某让其接收、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利用其微信、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并从中牟利。

  2020年7月31日,在汪某的指使下,被告人祝某使用其微信账户接收来自微信用户“画流年”的转账15000元。被告人祝某在扣留360元后转入汪某指定的农行账户。

  同年8月7日,在汪某的指使下,被告人祝某使用其微信账户接收微信用户“怀怀”的转账10000元。被告人祝某在扣留300元后转入汪某指定的邮政银行账户。

  同年8月10日,在汪某的指使下,被告人祝某使用其支付宝账户接收支付宝用户“爱民”的转账10000元。被告人祝某在扣留300元后转入汪某指定的农业银行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祝某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祝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