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46套房产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拍卖公告期间,案外人提出异议称,上述46套房产中有一套系他通过签订《工程款抵房款三方协议》获得的“工抵房”,已交首付款189768元,未签合同,未备案登记,请求撤销拍卖。
问:案外人傅某的异议请求能否阻却执行?
答:不能。首先,傅某主张排除执行的第一个要件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然而傅某未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合案外人排除执行的法定情形;其次,傅某主张排除执行的基本事实为签订的《工程款抵房款三方协议》,实质上是傅某从第三方处受让的合同之债,实际上并未向B公司支付购买相关房源的相应款项,不具有商品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对世效力,亦不符合法律对于无过错买受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基本精神。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