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家附近的健身房办理了健身年卡,在健身过程中经健身房的员工李某介绍,健身房可以单独提供私教课程,由李某进行一对一教学,王女士同意参加由李某指导的高级私教课程,向健身房交纳了8600元购买了30节的私教课。李某向王女士承诺,根据其个人的身体情况定制私教课程,但之后并未向王女士提供定制的课程表,并且在王女士上了5节私教课后,由于健身房的人员变动,李某无法继续为王女士提供私教服务,要为王女士更换其他教练,但是其他教练并不具备相应的健身教练资质。王女士和健身房沟通要求退还剩余课程的费用,但健身房拒绝退还,故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
问:遇到健身房承诺与现状不符时怎么办?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王女士在健身房员工李某的推荐下同意参加李某的私教课程,李某承诺为王女士制定课程内容,但此后并未履行承诺,并且之后也不能再为王女士授课,更换的教练也无相应的健身教练资质。上述均系由于健身房的原因导致王女士无法实现其上私教课的目的,王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健身房退还相应的课程费。消费者在选择购买私教课程时一定要全面了解课程的情况,对于健身房的承诺一定要形成书面的约定,否则一旦发生现实和健身房承诺不符时,存在难以举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