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能力提上去 电梯噪声降下来
——北京丰台法院巧断电梯噪音污染案
2021-03-22 08:44: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芳
 

  导读

  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嗡嗡作响、不绝于耳,找物业、开发商都无济于事……法官如何为关乎民生的“烦恼”找到化解的依据?2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院审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三辑),其中“电梯噪声污染排除妨害案”引人关注。承办法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精细探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灵活适用相关规则进行裁判,依法判决被告排除噪音妨害。目前此案仍在执行阶段,被告已向原告给付了6000元的噪声检测费,并对涉案电梯采取了降噪措施,经检测合格。

  业主难忍电梯噪音

  原告李某于2018年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住宅。入住后,他发现室内客厅及卧室都遭受严重的电梯机房设备所产生的震动和噪声污染,白天都有不断的嗡嗡声、哒哒声,夜间更加明显。噪音致使李某及家人在室内无法正常休息和入睡。于是,他多次到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某物业公司处交涉,要求消除噪音。同时,李某还向相关部门投诉,但经多次协调,依然无果。

  同年12月,李某委托一环境检测实验室,对噪音进行检测。该实验室出具的两份《检测报告》分别显示“检测时间:夜间22:30,等效声级dB(A):客厅/夜/检测值43.1,卧室/夜/检测值42.2。声源描述:两部电梯运行发出的噪声。”“检测时间:夜间22:30,等效声级dB(A):卧室/夜/检测值38.9。声源描述:一部电梯运行发出的噪声。”

  2019年7月,李某以电梯噪声严重超标,干扰其正常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某物业公司委托专业减震降噪公司,于一个月内对电梯机房设备及井道进行减震降噪改造,直至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功能区A类房间噪声标准要求,且每延期一天,要按每日300元支付其住宿费,并要求二公司共同支付其精神损失费、噪音检测费、诉讼费等其他费用。

  噪音污染该谁担责

  诉讼中,原告李某认为,电梯噪声主要为通过结构墙体传导的中低频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不但会影响正常人的精神健康,还会影响孕期胎儿的正常生长发育甚至造成畸形等严重后果。参照相关规定,夜间卧室噪声不应超过30分贝,噪声值应同时满足各个倍频带噪声限值的要求,而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当前电梯在仅运行一部电梯时,夜间卧室内噪声就达到38.9分贝,同时按标准要求的五个频带噪声中有四个频带噪声值超标,而小区的电梯经常夜间两部同时运行,其噪声可达到42.2分贝。

  李某还指出,住建部《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电梯与起居室必须采取隔声减震措施,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设计建设时未严格执行,在建筑设计上有缺陷。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电梯运行实际管理方,也是噪声污染的直接侵害方。需承担后期维修、保养责任。且该环境噪声污染侵害行为正在持续发生。在他与二被告多次沟通、拨打市民非紧急求助热线、向有关部门投诉、经居委会人员协调等情况下,二被告仍拒绝承担责任。

  某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则辩称,涉案房屋不存在任何开发建设上的质量问题,李某无权向其主张权益。

  某物业公司也辩称,该公司一直在聘请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维护,不存在任何妨害李某的情形。

  辨法析理分清责任

  北京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

  本案核心是对涉案电梯所产生噪声,应适用何种评价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居民楼内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故本案需参照适用行政机关所发布的现行有关房屋电梯的噪声评价标准。而现行有关房屋电梯的噪声评价标准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建筑标准,包括《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二类是环保标准,包括《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经对比上述标准的适用范围及具体规定,承办法官发现,虽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但该标准明确规定了A类房间指的是,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以及1级标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且其对噪声排放的声环境区分及排放限值做了更为详细的分类。因此,可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噪声进行检测及评价。

  结合实际检测结果,涉案房屋夜间噪声显著超标。故判决某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内电梯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电梯的运行噪声在涉案房屋内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并给付李某检测费用6000元。

  案件宣判后,某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司法建议予以规制

  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执行,被告依法向原告给付了6000元的噪声检测费,被告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12月底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涉案电梯采取了降噪措施,经检测符合要求。目前,本案仍在执行中,还需对原告房屋内部进行噪音检测。

  结合办案,承办法官考虑到电梯噪声污染是现代生活中一种新型噪声污染形式,其特点在于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的物质或能量超出了人类的承受限度,进而破坏了公民健康、安宁的生活状态。为此,有必要依法对电梯噪声污染予以规制。

  丰台法院法官在办案之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要明确居民楼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标准,为此类纠纷和司法审判提供相应的标准。对此,该部高度重视并积极进行了反馈。于2020年12月复函,称已组织有关专家就此问题开展研讨,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情况及立法推进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立法项目。

  ■规则阐释

  厘清四大焦点找到评判依据

  一审主审法官罗兆英指出,本案应厘清以下四个争议焦点:

  第一,涉案房屋噪声应依据何种标准判定。

  现有法律没有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噪声进行评价的明确标准,因此适用的环保标准主要依据行政机关所发布的规范。针对房屋电梯的噪声评定主要有两类标准,分别是建筑标准和环保标准。

  现有《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声环境质量标准》对于固定结构传声污染的相应检测方法和评价限值均未有规定,且侧重住宅在建筑设计阶段对噪声的管理和评价,故均不适用于本案房屋中电梯噪声的评价;《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故亦不适用于本案。

  电梯运行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简称《社会标准》)明确规定了A类房间指的是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等,1级标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在国家尚无相应的标准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噪声进行评价的情况下,当电梯等楼内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低频噪声确实对楼内居民有影响时,可以参照适用《社会标准》作为检测及评价依据。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尽管居民楼内电梯是在《社会标准》之前安装并交付使用,但是噪声污染属于环境污染的一种形式,噪声污染对人体确实产生损害,国家为了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制定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简称《生活标准》),其对噪声限值和倍频带噪声都有明确的限值规定,无论涉案房屋的电梯是在该标准出台前还是出台后安装,都应当接受该标准的调整和约束,在该标准出台前安装的涉案房屋电梯不符合该规范的应当整改至符合该规范规定的标准。

  第二,《检测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鉴定机构的资质看,实验室具有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符合经营范围,故可认定实验室具有噪声检测的资质。

  从鉴定机构的检测程序看,实验室依据国家标准《生活标准》进行的,根据《检测报告》以及检测人的陈述,可认定检测程序合法有效。

  第三,二被告对涉案房屋噪声的产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检测报告》对涉案房屋噪声的检测数据,其数值均超过上述噪声标准,也超过了《生活标准》关于倍频带噪声的标准。因此可认定涉案房屋电梯存在噪声污染排放行为。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6年已经完成了涉案房屋的建设,涉案房屋工程和电梯验收合格,且原告在购买房屋时对诉争房屋布局情况已经明知并同意购买,应视为对涉案房屋与电梯位置的认可。结合涉案房屋开发时间、电梯的验收、管理和原告的购房情况,可认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涉案房屋电梯的噪声不承担责任。

  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楼房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电梯机房的日常运营,应对该电梯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保证电梯噪声排放符合标准,故某物业公司应对涉案房屋噪声的产生承担责任。

  第四,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和住宿费应否得到支持。

  本案中,原告李某虽然主张其因噪声污染的行为受到精神损害并产生住宿费,但其并未就此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因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专家点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郑文科

  敬业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本案承办法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灵活适用相关规则进行裁判,保障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行为践行了敬业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判决被告排除妨害是实现和谐相处的基础。电梯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干扰造成了居民与管理人物业公司和房屋开发公司之间产生了矛盾,这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电梯噪声污染使居民感受到精神上的不适,干扰了其正常生活,是人与物不能和谐相处。通过司法判决判令责任人对电梯采取降噪措施,既能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实现人与物的和谐相处,又实现定分止争,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这就是对和谐价值观的实践。

  通过判决被告排除妨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鼓励人们理性维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作用。该案解决的是一个小纠纷,是不常见的纠纷,是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纠纷,是弱者与强者之间的纠纷。法院对这种纠纷的公正处理,在社会上才会产生广泛的大影响,才会激励更多的社会民众在遇到纷争时相信司法的力量,理性维权,通过文明的方式维权,这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社会的建立有重要意义。

  该案的判决过程也是法官对敬业价值观的实践过程。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内容。在法律对当事人争议的噪声污染评价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不是简单对该案处理,而是尽力去广泛收集现行有关房屋电梯的噪声评价标准,从理论到实践对各类噪声排放标准的设立初衷进行思考,精细划分不同标准适应的具体情形,在参照适用上做到有理有据,充分体现了法官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担当。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