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载明的中介费标准能否作为法院判案的唯一依据?
2021-03-19 11:02: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云
问:中介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载明居间费为总房款的2.4%,中介公司依照此条款主张中介费。在双方对中介费标准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将此条款作为判案的唯一依据?
答:不能,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约定中介费按照总房款的2.4%计算,该约定系行业惯例,在双方对中介费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将该条款作为判案的唯一依据,而需结合当事人和具体经办人员陈述、双方之间交易流程及佣金确认单等综合认定中介费的具体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格式合同,合同明确载明中介费按照总房款的2.4%计算,该约定系格式条款。在双方实际约定与此不符的情况下,义务方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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