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吗?
2021-03-17 15:10: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万春
 

  问:周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周某与张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标的、期限和方式。后张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请问周某可否就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周某应如何救济其权利?


  答: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当事人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但是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法院基于公权力作出的法律文书,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周某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权利救济的方式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