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案,判处被告单位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罚金300000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钱某提供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与上高某人造板厂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到江西某银行高安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江西某银行高安支行依据该份虚假的采购合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给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2020年5月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钱某又提供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与上高某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向江西某银行宜春分行申请续贷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江西某银行宜春分行根据该虚假采购合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780万元。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及钱某共还款1941795.24元。
另查明,2019年9月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签定了《装修工程合同》,由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对湖北某医院东院工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工程内容为实木复合门、防火门、窗帘盒、护士站台、衣柜、橱柜等,工程标的约2.1741亿元。由于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装修板材达不到合同要求,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双方签订的湖北某医院装修工程合同并签署了合同终止函。被告人钱某明知装修工程合同已经终止,仍然继续利用该装修工程合同向宜春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宜春某银行依据该装修合同发放给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期间,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向宜春某银行提供虚假供货合同申请使用贷款。2020年9月贷款到期后,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及钱某归还了301万元,之后又拿该装修工程合同,并提供加盖了虚假印章“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东院项目部”的《关于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北某医院东院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文件,向宜春某银行申请续贷1699万元,并按银行要求增加贷款保证人。续贷到期后该笔贷款的保证人江西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及钱某女儿共偿还6168615.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被告人钱某作为被告单位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骗取贷款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需求,也是为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并考虑对被告人钱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等综合因素,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