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遏制“保健品坑老”行为
最高检发布食药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1-03-17 09:02:23 | 来源:法治日报 | 作者:周斌
 

  网红“直播带货”“视频推荐”的竟是“三无”食品;声称含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能治多种疾病的保健品是自行勾兑灌装的;曾因制售有害食品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上述一系列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均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得到有效整治。

  直播带货“三无”食品

  【办案经过】部分短视频平台用户在“直播带货”“视频推荐”时存在违法行为,如销售“三无”食品;对普通食品宣传具有保健、治疗功能等。这些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发现线索后交办北京市检察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消费者协会等进一步收集此类问题的投诉举报后,决定立案调查。并通过锁定部分主播实时关注、持续跟踪,综合运用录屏、截图、录音、人工记录等多种方式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2020年6月,北京铁检院依法向两家平台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及时对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大对平台内直播和短视频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专项整治。

  接到检察建议后,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案件涉及的平台立案调查,发出行政告诫书,要求依法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加强短视频内容审核等,督促平台积极整改;在辖区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下线问题商户950户。

  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北京铁检院持续跟进监督,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在京短视频行业领域龙头企业联合签署自律公约;推动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出台《促进网络视频营销主体规范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

  【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发展迅猛,由此带来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新业态行业迅速发展、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平台加强自治,签署自律公约,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新业态行业自律机制,护航民营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有效规范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食品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前科者“重操旧业”

  【办案经过】火锅调料厂负责人彭某添加明矾制作宽粉皮、细粉皮,被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彭某在刑期结束后,仍继续经营涉案火锅调料厂,从事粉皮生产、销售工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立案,通过查阅刑事案卷、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并发现涉案火锅调料厂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仍在使用、未被吊销。汉台区检察院依法向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彭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向涉案火锅调料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责令彭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

  汉台区检察院以本案为契机,对2017年至2019年该院办理的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全面排查,另发现5件刑事案件存在同样问题,遂向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全面排查、依法整改,吊销了涉事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证照,并将郑某等9人纳入“黑名单”管理。

  汉台区检察院分析发现,存在监管漏洞的原因是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未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总结汉台区检察院经验做法,在全市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典型意义】严格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是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从业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为确保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落实到位,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堵塞监管漏洞,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有效整治违法从业问题,切实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自行勾兑保健品销售

  【办案经过】江苏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保健品批发和零售业务,2017年2月以来,其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进口食品名义从美国购入大盐湖水成品及原料,组织工人自行勾兑灌装,并以“金能量”产品对外销售。通过制作宣传册、组织销售人员冒充专家授课等方式,虚假夸大宣传该产品含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对心脑血管系统、内分泌代谢疾病、呼吸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导致众多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社会影响恶劣。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立案。检察机关调查收集了含有销售情况的U盘电子数据、顾客消费登记表和外销记录本等证据,调取了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查明该生物公司销售“大盐湖水”共计8万余瓶,总销售金额为2300余万元。而经专家鉴定,该产品不具备其宣传的功效,且长期或高浓度服用会导致电解质紊乱,产生腹泻等肠胃道疾病,甚至对心脏造成不良影响。

  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19年12月,常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生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等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销售总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10万余元;涉案公司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生物公司及谢某某等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近年来,社会上“保健品坑老”现象频发,违法经营者采取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品功效,诱导和欺诈老年人购买消费,骗取老年人钱财,甚至造成老年人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后果。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同时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威慑,有效遏制社会上“保健品坑老”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