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为消费者饮用水安全撑起保护伞
湖州公开宣判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03-15 16:01:23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周辰晨)3月15日,由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长兴某饮料厂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这也是湖州市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10月2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兴某饮料厂生产的两款饮用水,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过初检和复检,两种饮用水所含的溴酸盐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溴酸盐系国际癌症研究中心认定的2B级潜在致癌物,对饮用者的健康存在危害。2020年1月23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饮料厂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且上述不合格饮用水均已售出无法召回,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09.8元。
湖州市检察院在发现该饮料厂的违法行为后,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遂依法向湖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以饮料厂销售价款的十倍主张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饮料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其生产的两千余桶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后供不特定的消费者饮用,且已无法召回,威胁到不特定消费者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该饮料厂对众多消费者的健康及精神造成损害,应当公开进行赔礼道歉。最终,法院判决该饮料厂承担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56098元赔偿金。
此次庭审活动还邀请了湖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等代表,到庭旁听庭审。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