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2021-03-09 09:40:15
 

  中国法院网讯(任喆)“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是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专门增设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近日接受中国法院网“大法官访谈”节目连线采访时说到,“江苏法院顺应时代需要、群众呼声,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据悉,近三年来,江苏法院在133件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或考虑惩罚性因素,显著提高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有效发挥了该制度阻遏侵权、充分补偿、激励创新的制度效能。

  “对正在进行或者即将发生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夏道虎介绍到,江苏法院积极受理、及时下发禁令,并对违反禁令者实施高额罚款,还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充分发挥刑事惩罚的威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据了解,在“小米”商标被侵权案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中山奔腾公司等企业立即停止侵权,全额支持权利人主张的5000万元赔偿请求;江苏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体现了鲜明的司法导向。该案成为商标法修改后、国内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被评为2019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的知识产权案例。

  访谈中,夏道虎列举了许多典型案例,例如在“小黄人”著作权纠纷案中,江苏法院支持权利人申请立即停止侵权的诉中禁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小黄人”卡通形象的侵权产品;在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侵犯《流浪地球》等数百部春节档电影著作权的“2.15”犯罪集团案中,对被告人依法就高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300余万元,严厉打击了有组织、有分工、链条式、产业化制售盗版电影的侵权行为,充分发挥了刑事惩罚的威慑作用。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