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球金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以“ABCD”即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为核心驱动力的科技应用新趋势对资本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证券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范了程序化交易,是对全球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立法回应,为进一步防范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和打击违法交易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程序化交易案件对司法审判提出了新挑战。与传统人工交易不同,程序化交易是依托计算机程序和特定策略进行决策、下达交易指令的新型证券交易方式,其典型形式是高频交易,也是国际证监会组织、美国、欧盟等境外资本市场监管重点。近年来,从美国芝加哥联邦法院判决的全球首起高频交易刑事案件“Michael Coscia幌骗”案到对美国“股市闪崩”案嫌疑人Sarao采取巨额罚款和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以及我国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件、“伊世顿”特大操纵股指期货案,均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程序化交易案件也给司法审判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案件类型相互交织。程序化交易可能涉及自律监管、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刑事犯罪,往往需要综合性的金融审判知识和专业化的审判组织、人员。二是案件审理难度空前加大。高频交易采用复杂的计算机程序编程和运用大量的策略模型,其延时技术已达到微秒(一微秒相当于百万分之一秒)级别,复杂案件的交易记录以千万甚至以亿计数,证据审查和违法所得计算可能会旷日持久。三是判决影响面较大。案件交易量和资金量大、受损者多,可能需要创新适用代表人诉讼等集体诉讼形式,还会对资本市场产生风向标效应。
一、坚持国家适度干预,维护金融交易安全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证券市场安全是证券法的基本价值趋向,也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程序化交易技术的迭代升级,市场参与者的竞争往往集中于比拼交易速度,由此引发的交易风险不可小觑。在极端交易行情下,程序化交易可能会起到大幅助涨或助跌作用,特别是一旦交易指令发生错误,引发跟风的“羊群效应”,可能导致市场大跌甚至崩盘,通过期现市场联动传导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在程序化交易处罚行政诉讼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应以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为指导,重点审查证监机构依法履行程序化交易监管法定职责的情况,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充分履行异常交易风险防范的自律监管职责的情况,证券期货公司履行对客户交易指令的“合理监督”义务和发挥第一道关口作用的情况,以及高频交易客户信息披露义务情况等,通过司法个案强化维护金融交易安全的理念。
二、尊重市场主体选择,维护交易自由效率
追求交易自由和效率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程序化交易是金融科技发展对传统人工证券交易方式的变革,是市场交易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体现了交易自由原则。程序化交易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增加市场交易的流动性,促使市场发挥价格发现功能,从而形成最优交易价格。证券法确认程序化交易,实质上是承认市场主体在交易方式上的自由选择权,是尊重市场发展趋势和市场主体创新精神的体现,有利于规范程序化交易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证券交易效率,激发资本市场的活力,提升市场发展的深度及广度。程序化交易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在法律框架下为其创造合理的发展空间。在滥用程序化交易操纵市场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应顺应金融科技发展趋势,承认程序化交易本身所固有的速度优势和技术优势,严格重点审查相关主体人为干预扭曲市场价格的客观操纵行为,不宜轻易将交易速度或技术作为认定操纵市场的首要因素,以尊重和保护技术创新,避免阻碍科技的正常迭代升级。
三、贯彻“三公”基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主体,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立法的主旨。与高频交易相伴而生的“幌骗”“塞单”“试单”等市场操纵行为,违反了证券交易“三公”原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对此,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和2019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均增加了操纵类型的规定;同期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操纵的判定指标。为准确适用上述规定,在程序化交易赔偿案件中,司法机关应重点审查操纵行为与投资者遭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期间和数额等问题;在程序化交易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应秉持刑法特有的歉抑态度,遵循同质性解释的原则,对操纵行为的兜底性规定进行合理推理,重点审查高频交易对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适度运用刑罚手段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程序化交易是全球资本市场交易技术的深刻变革。在程序化交易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坚持维护交易自由效率与国家金融安全并重,注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有效发挥司法审判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职能。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5)D1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