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停止经营20多年的国有“僵尸企业”,究竟该何去何从?留守20多年的老职工,是否能等来拖欠多年的工资社保?企业已无法“输血”重生,债务困境如何破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加强审判指导,提审国有“僵尸企业”——增城市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案于2020年12月30日成功审结,一揽子出清了36家“僵尸企业”,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全额优先支付,普通债权清偿率达20.36%。该案经过一年多时间得以平稳顺利处置,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处置“僵尸企业”的积极作为,对其他国有“僵尸企业”的出清具有借鉴意义。
1月11日下午,“破产清算执行神速主持正义执法为民”“优化营商环境秉承公正执法”,两面锦旗同时送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送锦旗的是增城市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破产企业主管单位和债权
破产企业主管单位广州市增城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总表示,20多年的国有“僵尸企业”通过法治手段彻底处置,在当地是一件具有示范意义的大事。债权人广州益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兴公司)的王律师则表示,强制执行五年无果,“执转破”之后大大减轻了诉累,也让财产处置更公开、公平。“一个案件,多方满意”,秘密究竟何在?
20多年老职工安置“妥”了
30多年的激荡岁月,足够数家企业兴衰更替,也足够一个人从20岁的青春年华迈入花甲之年。
破产“僵尸企业”增城市医药总公司的留守职工之一何先生,当初进入公司时还是一个小伙子,如今已岁月鬓霜。回忆当年,何先生说:“公司景气的时候职工有五六百人,但从90年代末开始,生意不好做了,很多人就离开了……”因为一直负责办公室工作,打算就在这里退休,所以何先生没有另谋出路。
何先生守了几十年的这家企业原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于1985年成立,主要经营范围是药物、药材批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医药行业的牌照放开后,公司的业务大幅下滑,直至主要业务基本停顿下来,其下属的数十家分公司、子公司也陆续关闭或陷入僵局,成为“僵尸企业”。
之后的数年间,公司债权几经转手,有一部分到了如今的最大债权人益兴公司手上。2013年,益兴公司对该公司的债务申请了查封和拍卖,发现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同时,执行法院在拍卖变现的过程中发现职工债权和多份普通债权人未获清偿,该案随即由执行转入破产程序。由于该公司已停业多年,没有收入来源,账户早没有资金支付给留守职工,管理人在法院协调下快速取回被冻结的执行款优先偿付了劳动债权。
图为2020年12月21日,广东高院召开增城市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付锦滔 摄
“20多年了,拖欠的工资、社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款终于一次性了结了。我没想过还能拿30多万元,但这个事情终究是有了一个结果,不再是遥遥无期的未知和等待……”何先生时光铭刻的脸庞上只剩下了宁静和安详。
30多家下属僵尸企业“销”了
经过无数次多方沟通,并经由法院破产程序引导、出具律师调查令、协调衍生诉讼等,国资委那边态度终于从质疑转向了配合。36家“僵尸企业”终于通过“僵尸企业名录”等程序得以注销。
2020年12月30日,广东高院出具了最后一份裁定,裁定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全额优先支付,普通债权清偿率达20.36%,全部破产债权分配完毕,终结该案破产程序。然而,一纸裁定重如千钧。
广东高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费汉定告诉笔者,这个案件具有很强代表性:停产20多年的国有“僵尸企业”,“执转破”,历史遗留问题多,分公司、子公司多,职工安置、股权清理、债权债务查明、不动产处置等难点多。
“一开始我担心维稳和资料查明等问题,但后面都处理得较好。其中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选好了破产管理人。”费汉定说。薄薄的一纸裁定书,承载了无数次沟通协调与厚厚的财产清理、处置、分配方案,更有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僵尸企业”退出等制度和机制的支撑。一切的“恰逢其时”背后,其实都“缘有可溯”。
时光追溯到2018年9月,广东高院首次发布关于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并组织了全省破产及强制清算的专业能力测试和评审,建立了全省统一入门、分等级管理的管理人制度。广州联合德赛企业清算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正是通过这次考试和评审获得了二级管理人资格,之后再通过摇珠程序担任了此次增城市医药总公司的管理人。
“我们没有想到母公司下属的‘僵尸企业’竟然有30多家!”管理人团队的陈律师告诉笔者,“不过我们‘法律+财税’的专业优势发挥了作用”。
2019年5月法院裁定受理该案件之后,管理人第一时间接管了这家国有“僵尸企业”。之后他们组织债权申报、资产核查,多次往返国土、国资委等部门协调。再通过阿里、京东询价,选择了公开透明的司法网拍变现资产,以确保所有权利人能平等公开受偿。
差不多有半年多的时间,陈律师把办公的地点搬到了增城市医药总公司附近。“因为破产程序终结前,还有个别员工在岗。为了方便联系下属30多家‘僵尸企业’法人,同时为了不影响母公司对外尚存的1至2家股权企业的正常经营。”陈律师介绍,“有时候,资产申请、报表填报,光是盖章就得忙上一整天。”
企业的股权价值“活”了
“一般‘僵尸企业’的清偿率大概就百分之几,甚至是零!但是本案清偿率达到百分之二十多。结果让我们很意外也很满意。”益兴公司的代理人王律师告诉笔者。
当年他们竞卖了这家“僵尸企业”的债权之后,几乎要放弃继续投入了。“执转破”给了所有债权人和退休职工、留守职工最后一条出路。“通过破产程序,企业财产得到全面清理,有价值的资产就可以再次流入市场,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也给投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王律师表示。
而该案更宏观的意义在于,管理人处置所有能追偿到的价值资产,“僵尸资源”得以在企业“体面退市”之后重新配置激活,闲置多年的资源实现了优化配置,回归市场。
“从前是不想退、不敢退、不会退。现在是公开拍卖、公平清偿、职工债权全额发放。”广州市增城国资委参与此次破产的叶先生表示,接下来,国资委将在广东高院的指导下,用活用足政策,通过破产清算等法治化手段出清“僵尸企业”,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日前,广东高院发布了21个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利用“执转破”程序,促进破产重整启动时点前移,避免企业资产耗尽后挽救无果。对确实不具备重整条件的企业,采取资产整体转让的方式,保存企业商业价值,提升债权人回收率。此外,广东高院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委托,开展“完善重整制度”调研,为破产法修改提供参考。据不完全统计,广东法院近三年已通过司法手段出清“僵尸企业”3000多户。
“僵尸企业”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产物,加快处置“僵尸企业”旨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济秩序,倒逼没有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这样的‘瘦身’,让企业‘轻装上阵’。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都具有积极意义。”站在办公室窗前,远眺着广州珠江新城耸立的高楼,费汉定笃定地说。
■规则阐释
“僵尸企业”司法处置裁判规则
一是建立“僵尸企业”识别机制。根据工信部意见,“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续两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各地在具体掌握上有不同鉴定标准,如广东将“僵尸企业”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关停企业指处于关闭或停止状态、职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员,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以及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的“三无”企业;特困企业指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或者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
二是分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对出现破产原因即符合资不抵债条件的“僵尸企业”,人民法院一般采用破产清算的方式让企业清算后退出市场;对个别资不抵债但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具有市场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可以通过重整让其恢复活力回归市场。对财产及负债不明的“僵尸企业”,一般通过强制清算的方式退出市场。
三是简化“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程序。对同一开办单位或同类型的“僵尸企业”,集中交由一个管理人接管、一个合议庭审理,集中进行公告和审计。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时间。对不能接管到企业或不能查明企业财产状况的,尽快终结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
■专家点评
让破产法在“僵尸企业”出清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阳光
国家在实施产业升级过程中,一些科技含量低下、能源消耗过大、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因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市场需求,本应依法退出市场,但由于企业开办人或者股东对公司法、破产法认识不够,怠于清算注销企业,或者因历史遗留原因,部分企业成为既不经营也未注销或者处于半停业状态且长期亏损的“僵尸企业”。这些企业仍占用部分资金、土地、房屋、人力资源、企业名称等生产要素,但长期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不能创造社会价值。正因为如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强调,深入推进去产能,要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因此,从国家层面看,“僵尸企业”出清既是落实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面,更是实现产业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广东法院在通过司法手段处置“僵尸企业”方面,很多做法和经验值得推广。早在2017年,广东高院就组织开展了全国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僵尸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就“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用于指导全省工作的开展。广东高院积极配合广东省国资委清理省属国有“僵尸企业”,2019年底全面完成省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任务,其中46%通过司法手段实现出清。广东高院还在全国率先解决了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强制清算费用的“僵尸企业”破产经费问题,先后尝试过管理人经费提成、政府专项资金、上级集团代付等方式,2019年广东省财政厅正式将破产办理经费纳入三级法院财政预算,解决了“僵尸企业”破产经费问题。2019年5月,广东高院出台《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就“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管辖、快速审理、执行措施的适用以及法律适用难题等问题加以规范和指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创设了“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以及“集中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审理、集中公告”的“三优先”“四集中”审理模式,极大提高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从本文介绍的案例可知,广东高院破产审判庭很好地发挥了破产法在“僵尸企业”出清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第一,充分发挥了破产法集体清偿和公平分配的价值,实现了执行程序无法完成的目标。第二,有效发挥了破产法在债务人财产的市场化处置和价值最大化追求方面的优势,也赢得了债权人的好评。第三,生动体现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保障“僵尸企业”出清规范运作的作用。本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广东高院近年来高度重视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和完善管理人制度是密不可分的。第四,有力诠释了破产法在职工安置保障、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广东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司法实践,充分说明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并不会产生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反而可以让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让职工债权得到妥善安置,让生产要素在市场环境中得到优化配置,助推国家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营商环境优化来看,我国在世界银行组织的营商环境评比中位列第31位,但“办理破产”指标仅排名第51位,与我国整体营商环境还有差距。各级法院需要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特别是在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降低破产成本、提高清偿率等方面,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高级法院带头审理部分破产案件,可以更好地积累经验,加强指导的针对性,推动“办理破产”指标的整体提升,让破产法更好地在“僵尸企业”出清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