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有很多亮点,最大的亮点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行政执法领域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改革成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听取各方意见、多次展开调研的基础上,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比如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以及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等。
袁杰还强调,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对于违法所得,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此外,明确了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增加了许多重要举措。如明确首违可以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