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二审宣判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被告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873万余元
2021-01-22 08:57: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曾志燕 刘露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在洞庭湖大肆建造私家湖泊的夏顺安等人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处夏顺安等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3.579万元。
2016年6月至8月,夏顺安等1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沅江采1168号采砂船、江苏籍999号采砂船到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采区非法采砂,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非法采砂获利总额为2243.333万元。
对夏顺安等人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益阳中院于2020年6月8日一审判决被告夏顺安承担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河床原始结构、水源涵养量修复费用865.61万元,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7.969万元,共计873.579万元,并判决由夏顺泉、范桂明、杨建辉、肖建军、夏宗翔、阳建国、甘建波、李科、王勇、王德贵、陈文志、昌岳辉、姜德君、钱扬智等14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夏顺安等15名被告就非法采矿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王德贵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德贵与夏顺安为首的黑恶势力,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采区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砂)。由于该案三艘采砂船的实际采砂量无法确定,原审按照夏顺泉、王德贵等原审被告共同利用三艘采砂船获利占全部非法获利的比例来确定其民事责任比例符合本案实际,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