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交货却未按时收到货款,提起诉讼以为能轻松拿回货款,哪知对方以廉政协议书提起了反诉。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货款46万余元;同时返还保证金5万元;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支付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生鲜制品,并支付了保证金5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了一份廉政协议书,协议约定,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应当以符合国家安全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方式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某生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不得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贿,不得向公司人员给予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佣金、回扣、有价证券……”协议同时约定,如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违反协议,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由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按照双方平均月度交易额的20倍且不低于20万元计算。
2019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对供应货物的名称、单价、结算方式、合同期间、品质要求等方面均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同时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廉洁条款依据双方签订的廉政协议书的内容执行,廉政协议书作为该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9年9月25日至10月29日,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将生鲜货品按约送至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开具了送货清单,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核对签收,46万余元的货款金额也经双方财务人员微信确认。原以为开具发票后便能如期拿到货款,某生鲜物流公司货款没有等到,反而在2019年12月5日等来了一份解除合同的通知函。为了拿回货款与保证金,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立案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称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不顾双方签署的廉政协议书内容,于2019年10月28日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勤部负责人员行贿。依据廉政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赔偿违约金80万元,且该80万元违约金可抵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廉政协议书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的,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要求合同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恪守诺言、诚信不欺,有助于防止商业贿赂,营造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针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判决后,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中院。案件经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