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涉案金额高达3.3亿余元的“乐拼”仿冒“乐高”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法院驳回李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李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本案由上海高院院长刘晓云、知产庭庭长刘军华、刑庭副庭长罗开卷组成合议庭审理,刘晓云担任审判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张本才、检察四部主任胡春健、检察员陆川出庭履行职务。
2011年6月,李某创办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玩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2015年起,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李某伙同闫某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拼装积木玩具产品,然后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一审宣判后,李某、闫某、张某、王某、杜某、吕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乐高公司被侵权拼装玩具是否属于美术作品”“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是否正确”“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展开了辩论。
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被侵权的拼装立体模型共计663款,这些立体模型所承载的表达,均系乐高公司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故拼装完成的立体模型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
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上海高院认为,原判结合会计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认定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3亿余元正确,应予确认。李某及其辩护人虽然提出原判未考虑销售退货和客户返利情况,影响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但无证据证实,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复制乐高玩具由主犯李某决定,各从犯分工负责进行实施。从生产销售环节看,仿冒乐高玩具的乐拼玩具以已经注销的利豪玩具厂名义生产经营。而且,从银行账户明细看,生产销售乐拼玩具的收支均通过案外人的个人账户进出,违法所得并未归属相关单位,被告人领取的工资都是现金发放,故本案属于团伙作案,不符合单位犯罪的要件。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李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考虑到本案不仅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厉惩处。一审法院结合部分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作出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等6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