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规范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0-12-23 11:08: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肖波 周晓聪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明确要求深圳要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在清单事项第17条关于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任务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归纳“恶意”情形,将“情节严重”视作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的依据,赔偿数额充分反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此,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积极推进授权清单事项的落地落实,抢抓机遇,勇于探索,于近期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围绕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操作规则,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及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立原则和具体依据、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及刑事罚金的关系等。

  根据该意见,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已在系列案件中发出具有惩罚性质的判决,判赔金额近亿元。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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