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王某某殴打、威胁执行法官被判刑案
2020-12-22 09:50: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德良 张真礼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因赵某某未在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依法受理温某某强制执行的申请。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赵某某的住址向其送达执行文书未果。同年5月16日,执行法官根据温某某提供的线索,与3名执行干警到某小区对赵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赵某某矢口否认自己的身份。在场的案外人王某某亦谎称不知道赵某某去向。后赵某某突然情绪激动,挥拳扑向执行法官,将执行法官鼻梁、手指打伤,执行干警遂对赵某某采用警械控制。此时,王某某从厨房拿出刀,威逼执行干警解开对赵某某的警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随后,在平坝区公安局的协助、配合下,赵某某与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在赵某某、王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赵某某家属与申请执行人温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并按协议代赵某某将义务履行完毕,取得申请执行人温某某的谅解,案件执行完毕。

  处理结果

  赵某某因妨害公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平坝区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王某某因妨害公务被平坝区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平坝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认定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明知法官正在执行公务,仍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并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殴打、威胁,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理应受到惩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进一步推进,有必要对殴打、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制裁,让那些随意践踏法律的行为失去生存的土壤。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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