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限度的自助行为符合公众正义预期
老人在超市购物时,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超市店员将其拦下询问,老人竟突然倒地猝死。家属认为超市应对老人的死亡负有责任,向法院起诉索赔38万余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谷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日用品超市选购。谷某在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时,并将两个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超市工作人员李某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李某从货柜处跑出来将谷某叫住。随后,多名超市店员和谷某交谈对话,期间李某拉扯了下谷某的衣服袖子并放开。
交涉未果,围观顾客渐多,谷某边说边走,另一名店员拉扯着谷某的衣袖并跟随他行走。在走到冰柜旁时,谷某突然倒地。超市工作人员周某拨打了110、120电话。期间,还有两名路过的顾客对谷某进行胸外按压。之后,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谷某进行急救并将其送至南通市中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7月9日,谷某家属起诉超市一案立案。庭审中,原告谷某家属认为,有知情人向原告透露,事情起因系谷某在事发前几天购买了不新鲜的鸡蛋而交涉退货无果,谷某便做出了拿被告超市两个鸡蛋的行为。谷某系知识分子并无恶意,即便谷某拿鸡蛋不对,但其把鸡蛋放回后,被告不应当也无权力限制其行动自由。其次,被告限制谷某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谷某猝死的直接原因。第三,原告在事发当天看监控有被告店员大动作扯谷某360度旋转的行为,但在庭审的视频中未看到,被告任意截取对其有利的片段。被告未及时拨打120,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谷某倒地后20分钟才有路过顾客对其进行胸部按压采取急救措施,而被告在谷某倒地后的20分钟才拨打120,延误了抢救时间。
超市辩称,谷某在购物时偷拿超市鸡蛋,结算商品时被被告员工发现,员工出于岗位责任制止该行为,没有辱骂也没有殴打对方。在员工制止时,谷某忽然倒地,员工立即拨打110、120电话进行急救。后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被告认为,被告在制止谷某的偷窃行为时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告未有任何过激或者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谷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被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的突然离世对于其家人无疑是沉重的打击,但在本案中被告超市是否应对谷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应由法律作出评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损害有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被告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本案中,被告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被告员工和谷某之间有言语交流,被告员工用手拉住了谷某的衣袖,但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谷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对于突发的心脏骤停,现场的有效心肺复苏和早期除颤是关键,在心脏骤停后的4至6分钟是黄金抢救时间。谷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由于其病发突然,被告亦拨打了110、120电话,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故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某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唐文新介绍说,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超市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或者是否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顾客可能存在购物未付款行为时,上前询问、查验既是其工作职责,又是超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为没有过错,且老人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拨打了110、120电话,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其行为与顾客死亡亦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理上说,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
自助行为具有正当化,其依据是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个人权利不及时情况下的有效补充。因此,虽然表面上可能对他人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权利造成一定妨碍,但其具有正当性,应予肯定,这也符合公众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自助行为虽为法律和公共道德所认可,但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我国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也予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