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度假区内骑车摔伤谁来赔?
12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上诉案。该案中的游客马某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内的星愿公园自行车租赁处租了一辆休闲自行车,不料却在公园某下坡拐弯处摔倒受伤,马某因此将公园管理人告上法庭,索赔相关费用,但公园管理人则认为上述责任应由实际经营自行车租赁业务的案外人承担。经审理,上海一中院依法维持原判,认定公园管理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向马某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10月28日,马某与男朋友到迪士尼度假区内的星愿公园游玩,走到公园西门口时发现有自行车租赁处,便租赁了一辆两个大人座、一个小孩座的三轮自行车在公园内骑行。直到傍晚17时左右,马某与男朋友骑行至公园东门处玻璃桥下坡,不料却因刹车不及时在转弯处发生侧翻,马某被甩出车辆摔进了左侧的草丛中。事后马某立即被送至医院,经诊治,马某头面部摔伤,颌部裂伤,左上后两颗牙齿外伤,为此支付医疗费13262.6元、交通费263元。
次日,马某的男朋友将本次事故向警方报案,其认为事故发生时天色较暗,路面无灯光,且坡陡无明显指示牌以及车上缺乏辅助刹车系统,路面无减速带,所以自己和女朋友才会摔下车,而公园未在坡道拐弯处设置围栏、草丛中也有碎木等具有锋利切口的杂物未清理干净,导致马某的摔伤进一步加重。但当警方询问其是否了解园区骑自行车相关规定时,马某的男朋友表示并不了解,声称自己是按照规定进行的骑行。随后,警方也对自行车租赁处工作点的经理和工作人员做了询问和笔录,他们表示租车点张贴了“租车须知”和“休闲自行车租赁须知”,工作人员在发车时也会将骑行路线、车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告知。
马某因迟迟未收到事故的解决方案,故将公园管理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8万余元。
经一审法院释明,马某坚持向公园管理人主张侵权责任,不同意将实际经营自行车租赁业务的案外人作为被告主张赔偿。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以公园场地不够安全受到损害为由主张公园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马某上诉称,事故发生时在下坡处未设立任何减速提醒或减速设施。同时,玻璃桥下坡处通过测量,坡道与路面夹角在9度左右,换算成纵坡坡度为15.84%,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马某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场地设计不合理,下坡过于陡峭,车道过于狭窄,而且有急转弯,公园管理人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公园管理人则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马某没有按照租车须知内的提示和要求骑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实际经营自行车租赁的案外人,与星愿公园无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提供的纵坡坡度系自行测量坡道与路面夹角换算得出,未经专业测量;公园管理人提供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事发区域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路段建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其损害的发生,其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星愿公园在即将下坡处悬挂有“慢”字样的标志提示。在租车须知中明确记载“2.租车人必须有娴熟的骑车技术,车辆不得超载;4.……上下坡请下车推行;5.禁止在玻璃桥面骑行;……”事发之后,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公园管理人在其经营能力范围内针对休闲自行车的使用已采取相应措施,对骑行路线和场所进行了风险提示,可以满足一般安全保障需求。
作为公共自行车的租赁人,马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自认其不会骑自行车,在下坡时亦未下车推行,或提前采取刹车等减速措施,反而放任自行车自动下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马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公园管理人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马某遭受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马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海一中院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庭长兼本案审判长唐春雷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的星愿公园系向不特定公众开放,可以免费进出的公园,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公园管理人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需要指出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当限于公园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游客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首先结合自身的活动能力进行自主判断,尤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有所预判,对超出自身能力的民事活动不要轻易尝试,以免操作不当,给自身和他人带来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