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机制,减轻当事人诉累,寻求“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突破口,各地法院纷纷探索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新机制,突出实效导向,激发基层潜力,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人民法庭派驻执行机制又焕发出了新生机。
一、人民法庭派驻执行的法理依据
社会现实的需要。为拉近民众与司法的距离,人民法院在辖区人口、纠纷较多,位置偏远的地区设立人民法庭,一方面可以分散法院案件压力,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便利人民群众参加诉讼活动,减少舟车劳顿,更有利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然而,只有就近审判而不能就近执行,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从申请执行、提供财产线索到与执行法官沟通联系,当事人可能会更多次的往法院跑;执行法官在办理法庭辖区案件时,不具备对辖区地域、民风社情、人情熟悉优势,查人找物精准度打折扣,直接影响执行效率。所以,人民法庭派驻执行正好是急社会之所需。
为关切社会需求,寻求“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突破口,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要求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推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执行制度,其中一项改革内容就是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建设。在此背景下,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该纲要在“五五改革纲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探索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该派出法庭执行的机制,加快立审执一体化建设。
人民法庭派驻执行机制就是在立审执一体化机制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使得法庭审理案件能在立案、审判、执行各阶段衔接顺畅,提高司法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可得利益。
理论依据及法律依据。“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那么在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迟迟得不到履行,当事人只能在失望与希望之间徘徊,只能寄希望于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本质是通过国家行为,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转化。而审判和执行无论时间上还是程序上都有连贯性,将执行权配置到与群众交往最密切、最频繁的人民法庭,赋予人民法庭司法职能完整性,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来看,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连续性保护,从诉讼保全到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以及执行法官提前介入调解,依法快速执行,有利于审执兼顾,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然化。
此外,人民法庭派驻执行亦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四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条规定:“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行使,人民法庭可根据执行局授权执行自审案件,但应接受执行局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均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给下辖法庭配置执行权。
实践中,为解决执行工作中的公正与效率兼顾问题,我国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执行权的配置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创新,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组建执行团队,下沉人民法庭就近办理执行案件,取得良好成效。
二、人民法庭派驻执行的具体做法
灵活组建执行团队。一般理想化的做法,由执行局派出“1+1+1+1”的执行团队,即1名执行干警+1名法警+1名书记员+1名驾驶员,形成专业和灵动的执行小组。但多数基层法院受案多人少矛盾困扰,派不出这么多人员,试点“1+1+1”的执行团队组建模式,即由1名执行干警+1名书记员+1名驾驶员组成团队,负责办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而对于执行人员更紧张的法院,则可以通过法院派驻专业执行法官1名或直接任命案件审判人员为兼职执行员的方式,办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明确受理案件范围。驻庭执行的优势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能够了解和采集被执行人的行动轨迹、生活背景、社会关系、收入来源、家庭关系等诸多信息,将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经常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在法庭辖区范围内的一些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执行案件,交由人民法庭派驻执行小组办理,可以提高“查人找物”精准度,提升执行效率,实现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
强化案件繁简分流。驻庭执行小组作为法院快执团队办理简易案件,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实现结案“一步到位”;对人难找、隐匿或转移财产、涉及多案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疑难案件,则加强与法院普执团队工作对接,有机融入法院现有执行团队和工作流程,精执细办繁案难案,形成“简易快捷办理、难案集中攻坚”的工作态势。同时,加强移动执行APP的应用,远程指挥、协调、管理人民法庭执行案件,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立审执协作配合。法庭在立案阶段要求原告详细、准确提供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并提示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以保促调、促执。审判阶段充分考虑案件执行风险,注重调解和裁判的可执行性,并向被告提前发放拒不履行风险告知书、督促自动履行判决通知书。案件生效后,主动提示当事人及时申请执行,及时立案受理,迅速采取执行措施,高效办理执行案件。
三、当前人民法庭派驻执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欠缺配套考核激励机制。人民法庭主要设置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距离院机关较远,驻庭执行小组每日往返需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另外,驻庭执行小组的工作环境、条件相比执行局里干警艰苦一些,执行当事人更多为农民,有时在语言沟通方面需格外用心,执行过程也经常需要深入乡镇村里,甚至山野田间,但在工作考核和待遇补贴上并无相应的政策倾斜。
案件分配机制不完善。一般来说,驻庭执行案件来源为本法庭审理生效的未自动履行的案件,但由于各个法庭的辖区范围、人口数量、案件类型、收结案数量等各有不同,导致同个法院、不同法庭的执行案件人案矛盾不一。向人民法庭派驻执行小组,既要面临如何均衡人员配置的问题,又要衡量制定完善的、长效的案件分配机制,显然这是当前各地试点过程中普遍的困惑。
审执配合程度不高。实践中,案件审理法官往往在结案数、审限考核、调解率考核等压力下负重前行,很难分出更多的精力去考虑后续执行的便利。驻庭执行法官在收到已立好案的执行案件前,对案件情况知之甚少,更别说提前介入此前的案件审理阶段。在执行过程中,也往往是执行法官“单打独斗”,审理法官协助配合较少。审执配合不够,起不到执行反哺诉源治理的作用及最大程度发挥立审执一体化优势。
四、人民法庭派驻执行机制的完善
为保证法庭派驻执行工作的全面铺开和效果扩大,针对已发现的不足之处,对完善人民法庭派驻执行机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建立配套考核激励机制。现有人民法庭的法官职务、职级适当高配,工资福利政策也有适当倾斜,那么,人民法庭执行工作者也可以工资加办案补贴、岗位津贴等方式,或参照同级乡镇工作人员补贴的政策,适当提高驻庭执行人员的福利待遇。
建立弹性分案制度。建立以“执行依据来源为原则,属地属人原则为补充”的分案制度。对于法庭执行案件的分配,充分考虑当事人所在地和涉案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基于便利执行和人案合理配置的原则,适当调整执行案件的分配,达到执行的科学化和高效化。
建立法庭审执质效考核机制。将审判案件质效考核指标中的调解率与当庭履行率相挂钩,根据结案数与执行案件收案数的比例,重点考核自动履行率指标。以考核促联合,由执行法官联合审判法官互相协助审判、执行工作,提高矛盾化解效率,真正发挥审执兼顾的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