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高某、左某、郭某等6人寻衅滋事犯罪一案。庭审过程中,法警发现旁听人员高某某违反法庭规定,未经允许,用手机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值庭法警对其进行制止,但高某某拒不配合,后进入审判区吵闹。法警将其带入羁押室劝告其离开,高某某拒不离开,继续吵闹,在法警对其进行强制带离时,高某某咬伤法院工作人员肩膀。高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被迫休庭。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孟津法院认为,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允许私自用手机录音录像,在法庭内哄闹、打骂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了庭审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遂于2019年12月18日对高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时,考虑到其行为已经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办,2019年12月25日高某某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9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以高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庭审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环节。良好的法庭秩序既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更是彰显国家法治尊严、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只有通过规范的法庭秩序和严格的法庭纪律,才能充分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此,在庄严的法庭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都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内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需要进行法庭录音、录像和摄影的,必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同意。本案中,高某某不仅在法庭上录音录像,而且骂人、打人、咬人,推搡抓扯前来制止的法警,严重扰乱法庭正常秩序,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