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独任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2020-11-23 11:04: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独任制是由一名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的组织制度,是合议制的对称。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审判组织的研究大多倾向于合议制,对独任制的关注甚少,但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却在大幅提高独任制的适用率。因此,研究公正司法问题,对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进行重新审视,是非常必要的。

  一、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司法实践

  (一)捆绑式立法,独任制无独立地位

  我国立法基本上形成了“以普通程序为基础,以简易程序为例外”的诉讼程序特征,固化式的立法,使得独任制丧失了独立地位,必须依靠简易程序才可以适用。

  (二)爆炸式诉讼,实践中“形合实独”

  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冲突加剧,大量案件的压力下,法官人力资源有限,很难确保对参与合议的每一件案件都能够进行同样的投入,而其他合议庭成员或陪审员,难以对案件审理发挥实质性作用,“陪而不审”导致了“形合实独”的现象,这一现象又导致了部分法官不得不利用“技术操作”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以科区法院2016年至2019年审结民事案件数量为统计数据,2016年共计审结民事案件7396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6461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906件;2017年共计审结民事案件8824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7698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1086件;2018年共计审结民事案件996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8362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1522件;2019年共计审结民事案件11466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9704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1685件。由此可见,在实践中独任制的扩大适用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以区内东西部部分地区基层法院近三年一审民商事案件审理数据为例,呼和浩特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总收案数为25619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20157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5462件;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总收案数为21194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16254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4940件;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总收案数为33910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25685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8225件;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总收案数为12003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10759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1244件。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各基层院在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的比例仍然较高。

  二、我国法官独任制改革的前置思考

  (一)法官独任制与实现司法公正

  “公正历来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美德和崇尚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格。”法官独任制为民事诉讼而设,其生命活力必然应当以公正作为根基。

  法官独任制有利于落实错案追究制度,虽然当下我国合议庭内部存在案件承办人担责模式,但是因为对外以合议庭的方式作出裁判,而合议庭又普遍存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形式主义,这就致使错案追究制度的实施,产生法院内部运行与外部展现产生脱节,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而法官独任制审理案件下,错案追究制度主体明确,有利于实践落实,加强对法官的监督问责,保障司法公正。此外,法官独任制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脱去了合议制的外衣,法官个人直接对案件负责,并且为避免错案的发生,就必须独立思考,全面分析案情,对裁判持更加审慎的态度,自身办案水平将会不断提高,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二)法官独任制与提升司法效能

  法官独任制从司法效率的纵向谱系出发进行设计,会更多的关注当事人的权益,克服当事人权益保护与法院负担过重的矛盾,摆脱简易程序的束缚,实现其独立价值。

  独任制审理案件最直观的一点是节约资源的优势,当下我国合议庭的组成要求必须是单数,即 3 人及以上方能组成合议庭,无论是纯粹由审判员组成还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与独任制仅仅需要一名审判员相比,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均会多出更多耗费。并且,独任制法官比起合议庭审理案件,权责更加明确,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审判资源利用率产,生直接效益;

  三、扩大民事诉讼独任制范围的现实路径分析

  关于我国法官独任制的发展,应立足现状,以重构与完善为方向,笔者认为,在界定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标准时,有四个方面的因素我们应当予以考虑。

  (一)明确独任制适用的案件范围

  在独任制适用的案件方面,我们可以坚持独任制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将以下四类案件逐步探索适用独任制审理:1.因送达难而耽搁时间比较长的案件;2.简单的公告案件(案件本身简单,只是因为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3.因超过简易程序审理期限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4.法院自身为了增加诉讼费收入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扩大独任制适用的法院范围

  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大多为一审简单民事案件,因此在基层法院,确立以独任制的适用为主、以合议制的适用为辅的审判组织原则,是符合审级制度构建诉讼法理,符合纠纷解决的简易和高效的价值标准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有选择地适用独任制。

  (三)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审级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民法院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一审案件坚持以“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辅”的审判思路;上诉案件凡是第一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第二审时视案件的疑难情况适用独任制亦或是合议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效率最优的审判组织形式。

  (四)扩大独任制适用的程序范围

  严格限制案件审理过程中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比如,有些民事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权利义务也比较明确、事实争议不大,但是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众多,诉讼标的额大,或者适用公告送达审理的案件,此种情形的案件可以考虑适用普通程序,由员额法官独任制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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