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中介责任 统一裁判尺度
乌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2020-11-10 08:39: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周春梅
 

  近年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在集中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注重积累经验,通过深入研究分析运输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进一步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有效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两级法院在执法办案中督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积极作用,强化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推进货物运输行业诚信经营、有序发展。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主,类型分布相对集中;铁路、航空运输等引发纠纷较少。今年截至10月10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共受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437件,其中涉中介机构案件167件。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康建强告诉记者,公路货物运输多数当事人未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导致法院办案周期长,无法正常开展调解工作。办案中发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中介机构表现出多重身份的特点。多数中介机构同时以运输合同相对人和中间介绍人的身份从事运输活动,赚取中介费和运输合同利益。发生货物损失等纠纷时,中介机构又否定自己的运输合同相对人身份。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内容不够明确。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发生货损,托运人或货主向法院起诉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分三种情况区别责任:若中介机构只收取中介费,并未参与实际运输,运输合同中又明确约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划分,此时中介机构不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若中介机构不仅收取中介费,还实际参与了运输行为或运费的分配,即使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划分,此时中介机构也应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因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货物丢失,托运人或货主无法联系到实际承运人,则中介机构须承担货物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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