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被失主驾车追赶致伤反告失主? 法院:旗帜鲜明为正当防卫行为撑腰

2020-06-23 14:28: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月1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付某盗窃他人摩托车,被失主徐某发现驾车追赶致伤,出狱后他却起诉徐某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经审理,法院认定失主行为属正当防卫,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4月30日凌晨1时,徐某发现家中的摩托车被盗并报案后,立即驾车沿途寻找,发现前方付某正驾驶着被盗摩托车便加速追赶。徐某逼停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付某受伤,付某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9429.38元。交警部门按照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公安机关对付某盗窃摩托车案进行了调查,并发现付某在这之前的两个月时间里,还伙同他人实施了另外3起盗窃。同年10月23日,付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付某刑满出狱后,再次到医院门诊治疗及修补牙齿,并于2019年8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按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案件进行审理。付某对一审判决的损失认定金额和责任划分比例不服,保险公司对损失认定部分项目不服,均向岳阳中院提起了上诉。

  2020年4月16日,岳阳中院受理该上诉案件,承办法官在阅卷时注意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组织合议庭进行了法庭调查。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合议庭认为从案情实际、法律精神,以及公序良俗、社会主流价值观等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查。

  6月11日上午,岳阳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旁听庭审,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直播。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合议庭评议后,对该案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驾车追赶,其目的系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付某驾车逃离的过程,其对徐某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故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徐某因正当防卫造成付某人身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认定为健康权纠纷。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徐某知晓对方系偷窃自己财产的嫌疑人,其超过前车的行驶速度并逼停前车的目的为制止犯罪,其本身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意义上的过错,且两车发生碰撞亦不属于意外事件造成。故本案实质并非一起交通事故。

  对于正当防卫人,不能予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从常理来看,如果既要求徐某与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又使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制止犯罪行为并追回自己的车辆,二者显然矛盾。故即使付某因此受到人身损害,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对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并非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付某非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其要求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生活离不开公共空间,规范的公共空间行为是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基础。如果判决徐某对付某承担民事责任,无异于鼓励犯罪,并使公民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顾虑重重,畏葸不前,不敢于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

  判决特别指出,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应体现忠实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恪守公序良俗的职业担当,对案件裁判应体现社会价值导向,引领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其要求正当防卫人赔偿违背了社会传统的是非认知和公正理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当防卫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不仅惩戒违法犯罪,更为公民制止违法犯罪的正当防卫行为撑腰。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徐某虽未提起上诉,保险公司也仅针对损失认定的部分项目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依法决定对全案进行审查。

  综合全案证据,岳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  评■

  正当防卫是个人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自卫自救权利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遭遇个人权益或公共利益被侵犯时,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自卫自救权利。这是个人敢于向不法行为说“不”,危机时刻作出私力救济的底气所在。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不机械办案,而是更全面地综合案情、人性与法律,认定失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驳回小偷的诉讼请求。让普通民众看到法律是以“人”为本,符合“人之常情”的,感受到人民法院对于公平正义的坚定立场。当前社会上出现类似“追不追”“扶不扶”“帮不帮”等纠结,正是需要司法裁判来为社会行为画出底线、作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为社会价值认知和公正认知树立起积极的示范效应。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岳阳市二人民医院门诊部主任  胡春莲)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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