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惯例”当作违法借口

2020-10-19 09:47: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蒋文苑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了某地先后两任公安局长等人合谋,以春节活动经费名义套取公款110万元的违法犯罪案例。在这起腐败案件中,有一个高频词就是“惯例”。

  惯例,通常是指习惯做法、常规办法,暗含着“一贯如此”的意思。然而,惯例并非“存在即合理”。不少所谓的惯例,其实就是灰色的“潜规则”,更是犯罪分子违法乱纪的借口。对于这类惯例,应该坚决剔除舍弃。

  自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一些过去的“惯例”早已被明确否定,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随意发放津补贴、大肆宴请等等。不少贪腐案件的犯罪分子在东窗事发后,常常以“人情世故”“多年惯例”为由进行狡辩。但实际上,他们也清楚自己所说的“惯例”是和廉洁从政背道而驰的,是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相符的。然而,为满足个人贪欲,他们却一次又一次地以“惯例”为借口,肆无忌惮地贪赃枉法,收受贿赂。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仍有个别党员干部虽然对纪律规定非常清楚,却不以纪律作为行事准则,反而信奉所谓的“惯例”“老规矩”,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对党规法纪不够敬畏,任由贪欲蒙蔽了初心。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消除对“惯例”的错误认识,不把“惯例”当作违纪违法的借口,而是要时刻以党纪党规约束自己。只有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才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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