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搬运商品过程中不慎摔伤,买家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综述】
原告吴某武是某电器专卖店的老板,被告吴某华、雷某某系两夫妻。二被告因新房装修需要,到原告吴某武处购买抽油烟机。原告吴某武送货上门至二被告新房内。原告吴某武在被告吴某华、雷某某屋内搬运抽油烟机过程中,不慎踏空摔下楼梯,造成9级伤残。事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吴某武遂诉至法院。
【分歧】
关于本案二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要求二被告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要求二被告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收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吴某武虽向被告吴某华、雷某某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却并非由被告吴某华、雷某某向原告吴某武支付劳务费用,即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故不可据此要求二被告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原告系雇员身份,则可向雇主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原告吴某武并非雇员,而是卖家,因此无法向雇主追偿,遂不适用该条款。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不慎踩空而至摔落的空档处,既未布置危险标记,也未安装防护措施,作为房主的二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