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10个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9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王旭光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据王旭光介绍,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以及在刑事公诉之外另行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各1件;在责任承担上,均涉及对非法捕捞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所涉水域既包括鄱阳湖、洞庭湖、赤水河,以及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点水域,也包括与上述重点水域相通的天然河流,涵盖了长江上中下游全流域。保护对象除中华鲟、胭脂鱼等珍贵、濒危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还包括螺蛳、白鱼、鲫鱼等常见长江水生生物品种,以及相关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这些案例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依法惩处非法捕捞行为。聚焦重点水域和时段,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者使用绝户网等灭绝式工具非法捕捞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对非法捕捞行为人严格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注重发挥罚金刑的惩罚与补偿作用,坚决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
二是重点打击黑色利益链条。依法惩治收购、加工、销售、运输、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尤其针对职业化、团伙化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网络,加强与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联动,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彻底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等地下产业链条。
三是注重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坚持修复性环境司法理念,立足长江流域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积极探索适用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替代履行等生态修复方式,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量刑情节,对积极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促进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
王旭光着重介绍了其中的三个案例:
熊某辉等3人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系在长江上游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案件。胭脂鱼是我国特有的淡水珍贵濒危物种,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社会、生态价值。被告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网目小于规定尺寸的刺网捕捞,情节严重;非法捕获的水生动物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的幼鱼,并造成该幼鱼死亡的后果,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竞合。重庆法院依法择一重罪,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定罪量刑,体现了严惩非法猎捕珍贵水生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司法导向,有力维护长江水域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在长江中游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所涉水域是长江重要经济鱼类产卵场的主要分布江段。近年来“电毒炸”非法捕捞作业方式屡禁不止,导致该江段渔业资源不断衰退。本案系目前为止该江段内抓获的最大团伙电捕鱼案件,湖北法院对8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同时判令采用放流成鱼和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展示了人民法院注重生态环境系统修复的司法理念,有力保障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安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龙等10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在长江下游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江苏法院对从事或者协助非法捕捞、收购的全部当事人均课以法律责任,并在庭后公开开展增殖放流、集中销毁电鱼器具网具等多种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销售、收购长江野生鱼类的黑色产业链条,有助于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切实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安全、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附:
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三、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诉闵某、钱某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诉曾某飞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汪某林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诉何某焕、孙某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邢某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