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公开宣判一起“贴牌”消防风机刑事案

首次适用两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
2020-09-17 16:38:50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徐海鹏)9月17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长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贴牌”生产销售消防风机的刑事案件,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斌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判决禁止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风机生产、销售经营活动;没收追缴涉案违法所得四万元;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五十五台风机,予以没收和销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该案系浙江省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年初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 ”注册商标所有人虞建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加工印有“”图文商标的风机铭牌,并将上述铭牌安装在自己生产的55台风机上。后将装有该假冒“ ”商标的55台风机出售,用于衢州市某项目的消防工程,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了虞建公司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并预缴财产刑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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