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宣判两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葛凌滢 张冬冬)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和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
海曙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客运中心公交站乘上634路公交车后,帮前面乘客金某补投了一元车费。由于认为公交车驾驶员毛某服务态度不好,李某与毛某发生争执。当公交车行驶至客运中心旁边的加油站入口附近时,被告人李某强行拉拽毛某,导致634路公交车(车上仅有乘客金某、李某)失去控制,穿过中间绿化带与对向行驶的22路公交车(车上除驾驶员外有一名乘客)相撞,造成毛某受伤、公交车和绿化树木部分损毁。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毛某体表挫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公交车及绿化树木的损失价格合计为99434元。
海曙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上诉,案件于9月11日生效。
9月7日,奉化法院也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
2020年6月22日上午8点,被告人张某及妻子乘坐255路公交车。当公交车在大成路上行驶至太平洋大酒店附近时,被告人张某发现自己坐过了站,便要求驾驶员停车,公交车驾驶员表示公司规定不能随便停靠。被告人张某来到公交车驾驶室,单手抢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冲上了旁边的人行道,此时车上还有其他乘客。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奉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抢夺方向盘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