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皮宣文 刘菁)为了取得银行贷款,而自身的条件又不具备,便打起了歪主意,导致触犯刑律,东窗事发后被判处刑罚。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举系益阳市某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因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蔡某举欲以其与蔡某夫、蔡某能共有的位于益阳市沧水铺镇沧水铺村的一栋4582.64平方米房屋作抵押物,为其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2015年2月4日,为确保公司顺利取得贷款,蔡某举在银行办理600万元贷款面签时,让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贺某使用其提供的虚假身份证冒充蔡某夫、谭某夫妇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帮助该公司取得了贷款600万元。2016年2月3日,益阳市某塑业有限公司对在银行贷款的600万元清偿后,蔡某举又采取上述方式为该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张某某和贺某又分别冒充蔡某夫、谭某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贺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4月3日,被告人蔡某举向公安机关投案,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举、张某某、贺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贺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举、张某某、贺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举、张某某、贺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该院以被告人蔡某举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以被告人贺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