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收购从业者遭受人身损害后误工费如何计算?
2020-08-28 08:34: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万春 万增武
 

  问:戴某长期在江西宜春城区从事废品收购。2020年1月4日,袁某借用戴某的割磨机切割废铁,由于袁某操作不当导致割磨机割片爆开炸伤戴某左眼。经鉴定,戴某左眼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45日。戴某将袁某诉至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请问戴某的误工费应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戴某的误工费应当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那么如何确定戴某的行业类型呢?

  法院认为,戴某在宜春城区收废品,其行业类型应按照国家统计局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属于批发与零售行业大类中的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类,戴某的误工费应当按照江西省2019年城镇私营单位批发和零售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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