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两山”理念 护航绿色发展

——浙江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2020-08-26 14:23:26
 

  中国法院网讯(记者余建华 通讯员 钟一鸣 夏雨欣)8月15日,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十五周年的日子,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浙江法院充分发挥“两山”理念发源地优势,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及环境资源类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3607件,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民事案件1797件,审结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6233件。

  浙江法院坚持服务大局,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以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为引领,先后出台服务保障“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剿灭劣Ⅴ类水等司法文件,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试行)》,全力支持行政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浙江高院还出台《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若干程序问题的纪要》,为下级法院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参考,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在维护公共利益、修复环境方面的功能作用。

  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50余件。

  中国绿发会诉深圳速美公司“年检神器”公益诉讼案,判决赔偿350万元,专用于大气污染环境治理,拓展了环境公益诉讼新领域,入选2019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浙江法院坚持专门化、专业化方向,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目前,全省已形成省高院环资庭“三合一”归口审理,中院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基层则以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基层法院集中管辖为主、重点流域(生态功能区)基层法院集中管辖为辅的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格局,全面实现了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门审判。各地法院还积极探索集中管辖改革,如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集中管辖湖州地区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衢州市柯城区法院集中管辖原由温州市、衢州市各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行政案件,推进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保护。

  浙江法院注重裁判方式方法的创新,积极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等方式,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注重将环境修复情况作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参考因素,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的“多赢”。

  安吉法院出台《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实施细则》,共发出“生态补植令”“土壤修复令”等司法生态令状49份,补植面积280余亩,放养鱼苗120余万尾。

  丽水等法院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设立20个生态修复基地,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异地承担修复责任模式。

  温州中院设立独立列支、独立管理的环保公益专项基金或者资金账户,确保款项专门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

  坚持环境保护预防为先、源头治理,湖州、丽水等地分别出台《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针对情况紧急、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可能造成更大损害的情形,及时发出禁止令。

  浙江各地法院加强各审判业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逐步推行“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不断健全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协调配合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加强兄弟法院之间的跨区域协作,积极顺应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特征,杭州、衢州等六地中院联合签署《钱塘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杭州、嘉兴等五地中院联合签署《大运河(浙江段)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工作协议》,丽水、温州等地十家基层法院联合发布瓯江流域司法协作意见。

  在此基础上,省级层面率先建立全方位、全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并由省委政法委、省政府分别牵头公、检、法、司、环各条线和各地区,参照省级层面出台相关意见,推动形成“横向+纵向”网格式、全覆盖的环资审判司法协作区建设。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2017年,浙江高院与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设立环境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办公室,2018年,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实现法院与环保部门联动机构全覆盖,建立健全联席会议长效机制,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联席会议纪要》等,持续打造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紧密协作联合体。

 

 

 
责任编辑:马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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