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伪造证据 法院依法处以50000元罚款
2020-08-26 10:33:53
中国法院网讯(邹晴 肖艳)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审理刘某诉林某及第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某为在庭审中取得对己有利的条件,提供伪造证据后被法官识破,最终被法院依法处以50000元罚款。
2019年12月4日,林某向刘某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并由林某签订了《车辆抵押贷款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按林某的指意将借款汇入第三人杨某某的银行账户,林某将一辆小型汽车抵押给了刘某。后经刘某查实,林某抵押给自己的车辆系套牌车辆,刘某认为林某签订抵押协议的行为具有欺诈性,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并要求林某及第三人杨某某返还借款。
庭审中,刘某声称抵押车辆已被长沙市某交警大队依法扣押,为了让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刘某还提交了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但不能提供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原件进行核对,且对不能提供原件无法进行合理说明。
为了进一步查实证据,承办法官向长沙市某交警大队邮寄了协助调查函。后交警大队回函确认,刘某提交的强制措施凭证非交警大队开具,系伪造变造。经法官比对,刘某将交警大队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的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违法行为等进行了篡改。法院认为,刘某在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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