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溺水身亡 父母监护失责还是水利管理部门侵权
2020-07-23 16:20: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金志英
 

  【案情回顾】

  李某健、白某仙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7年6月18日生育女儿李某1,于2011年9月29日生育儿子李某2。2019年2月18日7时许,李某健、白某仙外出做工时,独自将李某1、李某2留在家中睡觉;11时许,李某1、李某2与李某艳(2005年11月1日生)结伴到新平县新寨村委会小河口旁的戛洒江边捡攀枝花,该江段属于野外自然开放性河道。当日16时许,彭某珍(案外人)到戛洒江边捡攀枝花时发现李某1、李某2、李某艳三人的背篓、衣服、鞋子摆放在江边,却未看到三人,于是彭某珍将此情况告知李某健、白某仙,夫妻二人便报案并组织人员寻找。四天后,2019年2月22日,分别在戛洒江下游柴学发水泵房旁、新乡公司采砂船旁的江中找到李某1、李某2的尸体。夫妻二人认为两小孩的溺水身亡,是由于溺水水域属于新平县水利局承保给新乡公司的采砂河段,已被承包用于采砂,不属于野外自然开放河道,认为新平县水利局与新乡公司对小孩的溺水身亡负有侵权责任,协商不成随起诉至法院,诉请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21798.5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由被告新平新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李某健、白某仙6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健、白某仙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关于父母的法定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死者李某1、李某2、李某艳均为未成年人,三人结伴到新平县的戛洒江边捡攀枝花,而该江段属于野外自然开放性河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李健、白仙身为李某1、李某2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将尚未成年的子女独自留在家中,致使李某1、李某2脱离监护发生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某健、白某仙主张李某1、李某2的死亡与新乡公司、新平县水利局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李健、白仙诉请新乡公司、新平县水利局连带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21798.5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关于新乡公司、新平县水利局对李某1、李某2的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第一,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系法律明文规定,本案不符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几种情形,故李某健、白某仙认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河道属于自然开放性河道,并非“公共场所”或者道路,故新乡公司、新平县水利局没有设置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义务。第二,二审中各方均认可摆放死者背篓、衣服、鞋子的位置即疑似落水点在新乡公司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的采砂范围,而本案事故发生于2019年2月,且新乡公司提交证据证明该轮采砂结束后新平县水利局退还了河道恢复保证金,新平县水利局也认可对河道恢复进行验收并退还了保证金,故李某健、白某仙以新乡公司未恢复河道要求新乡公司、新平县水利局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采砂行为是否造成河道变化,进而导致孩童溺水。新乡公司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采砂的行为确实造成了河水深度发生变化,但其行为是经过允许的合法行为,且本案事故发生距该轮采砂结束将近一年,河道在河水的冲击下也会发生改变,李某1、李某2死亡的原因现无法确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1、李某2的死亡与新乡公司的行为及新平县水利局对河道的管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典型意义】

  根据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全球儿童安全组织联合发布的《中国青少年儿童伤害现状回顾报告》的数据:中国每年有超过54000名儿童因意外身亡,平均每天148人。溺水是我国儿童的第一位致死原因。近期,南方多次连续强降雨,雨势频繁,雨量大增,造成大江大河大湖等水域上涨,儿童溺水安全风险极大。江西近期就已发生多起儿童外出游玩水边戏水而导致溺水身亡的不幸事故。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作为家长的父母务必履行好监护人职责,把孩子的安全教育放到首位,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时刻绷紧安全弦,坚决防范溺水事故的发生。本案中两位年轻的父母虽然外出务工是生活必然,但疏于做好两个年幼孩子的安全监管职责,造成溺水身亡的严重后果。

  有关防溺水安全知识一定要牢记:

  1. 不准私自下水游泳

  2. 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

  3. 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4. 不到无安全设施的水域游泳

  5. 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6. 遇他人溺水时不盲目下水施救。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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