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就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卫视总编室原主任陶燕受贿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陶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陶燕任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卫视总编室主任。2016年上半年,陶燕在与北京东海麒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麒麟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交谈时得知,该公司正在筹拍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胡某提议陶燕投资该电视剧,陶燕考虑到该剧当时导演、演员都未确定,投资风险太大,未同意。
后来,陶燕从优酷高级版权合作总监许某处得知优酷已与东海麒麟公司就收购《春风十里不如你》新媒体版权一事达成初步意向。陶燕在向胡某确认后,认为投资基本无风险,便主动提出投资该项目。胡某为了今后能在电视剧收购等方面得到陶燕的关照,在已无需他人投资的情况下,同意陶燕按10%的入股比例投资1200万元。
因资金短缺,陶燕向北京中视精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熊某借款。熊某为了今后能在电视剧收购等方面得到陶燕的关照,提议以公司名义为陶燕及其丈夫投资,并表示投资收益全部归陶燕一方,陶燕同意。
2016年9月28日,熊某以霍尔果斯中视精彩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中视精彩公司)的名义与东海麒麟公司签订联合摄制合同,后分两次将1200万元转入东海麒麟公司账户。2017年10月10日及11月7日,东海麒麟公司先后将投资款和收益款共计2320.2万元汇入霍尔果斯中视精彩公司账户。后因公司经营不善,熊某无力支付全部收益,经陶燕同意后,交付给其48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陶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